员工自请离职_员工离职因素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11:34:5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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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请离职,有书面辞职报告,公司领导也已经批准,但员工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也未经领导同意就不来上班(同事说其已在其他单位上班),公司该怎么处理?如果扣工资不是很合适,毕竟这个月所上的几天班工资肯定要发的,公司《员工手册》有旷工扣200元/天,对他也不合适,他本人也没打算再做下去。寄一封书面通知:告知其尽快来公司办理手续并取劳动手册。也只是让其他办手续,但没有惩戒性,其他员工也会学样,《员工手册》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完善?没有按合同规定办理交接,公司可以不给她办理离职手续如《离职证明》,最后的薪资、补偿金等扣发——直到她按规定办理好交接手续。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没有办理交接怎么给她呢?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她下家单位肯定需要办理社保公积金等、需要交验《离职证明》。你可以跟她电话好好沟通,告诉她不办理交接按法律按公司规定有些东西如《离职证明》不好给她的,这样对她接下来的就业也会有不良影响,请她回来配合下,把手续办妥

回答

1、有签订保密协议的话,如果员工有违反协议中约定事项的行为,可以通过商业诉讼达成企业的目的,和员工是否在职无关,但最为公司管理人员,有义务告诉员工违反约定的后果和严重性。并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而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换句话说,劳动者拒绝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回答

2、员工离职,但和公司还有财务上的未清款或其他实物未归还的情况,员工是不能离职的!

员工再此情况下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和公司相关制度,对其处于扣除未上班日期的工资,并可以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和同法中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边,HR需要知道几点。

1、有公司物资未接清的,员工不能离职;

2、有保密协议的,员工离职后受协议约束,如发现违反,商业诉讼;

3、拒绝交接的,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4、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今后HR需要完善公司的离职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交接的书面程序,在员工入司时就需要加强入司培训,并需要新员工签字认可。

并且,对规章制度进行晚上,建立记过等级制,什么程度违纪算警告,什么程度算记过(或几次警告算记过),什么程度算记大过(或几次小过累计为大过),没此违纪的相应处罚,等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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