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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
议通过)
法释[200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开发商延迟交房又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话,应当按照违约期间的房租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解读说,因不可抗力因素,开发商可以延期交房。其中,不可抗力因素是指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如此看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要件,开发商才能免除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否则就要给购房者赔偿。
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和履行债务(此处指交房)是开发商互不冲突的两个义务,只要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延期交房免责事由,就应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与购房者按其通知要求领钥匙或入住没有关系。
未约定违约责任 延迟交房也要赔钱
内容提要: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重庆南岸区的张女士问:2008年3月,我在南坪一小区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去年7月。但是,直到现在开发商也没通知我接房。我多次找开发商协商交房时间,开发商都没有明确表态。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开发商延迟交房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请问像这种情况,开发商是不是就不用承担延迟交房的法律责任?
汉尊律师事务所龙渝律师答: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所以,即使张女士和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中
没有关于延迟交房的相关约定,开发商仍然要为延迟交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报 2006年12月28日合同未定赔偿标准司法解释已有规定
案例:2006年市民张先生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一套。合同约定,当年6月交付。张先生参照交房时间,在 2006年 5月末将自己原来的房子卖了出去。结果 6月份新房子却没到手,开发商称,房子的验收手续有问题,耽误了工期。无家可归的张先生只得在工作单位附近租住了一处房子,每月租金 1000多元。当年10月份,张先生终于接到通知,可以来收房子了。可是开发商延期4个月,张先生光房租就花了4000多元,再加上搬家等费用,损失不小。于是他就找到开发商要求赔偿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和租房花费的费用,可是开发商称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赔偿,并且只同意赔付部分租金。张先生咨询律师后,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后经法院调解,开发商以银行贷款利息为标准支付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并支付了张先生租房花费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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