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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安全技术措施
准联煤矿2009、1、10
供电安全技术措施
1、矿井应有双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的双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
3、井下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漏电保护装置。
4、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5、煤电钻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6、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75条的规定。
7、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的规定。
8、井下电缆应选用煤矿许用的合格电缆,电缆不得悬挂在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必须敷设在压风管、供水管的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9、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