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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设置的条件
第六条 托幼园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托幼园所。
第七条 申办资格要求
申请举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托幼园所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托幼园所应当成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理事长或董事长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不能成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托幼园所个人举办者,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的经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
托幼园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园长任职资格的专职园长,有独立的园地、园舍,有独立的帐目。
第八条 命名要求
托幼园所必须命名规范,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新建托幼园所命名不能与已有开办的托幼园所同名。办学层次必须明确区分“托儿所”和“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托幼园所不得冠以“实验”、“中心”以及“艺术”、“中英文”、“双语”、“外语”等字样。
第九条 规模及设置要求
幼儿园规模一般为3-12个班,招收3-6岁幼儿,小、中、大班平均班额分别为25、30、35人,每班最大班额不超过此标准的25%。托儿所一般为3-6个班,招收0-3岁婴幼儿,不足二周岁班额15-20人,最大班额不得超过25人,二至三岁班额不超过30人。
第十条 环境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园舍、场地应相对独立,确实不能独立的,必须有独立的出入通道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按要求领取《消防合格证书》。
(二)托儿所、幼儿园无危房,周围环境无危险、无污染、无噪音,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幼儿生活和活动用房光线充足,通风透气,整洁卫生。第十一条 园舍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托幼园所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租借的园舍、用地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赁期应在五年以上。具体要求:
1、每班有独立的活动室,活动室之间封顶间隔。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寝室(必须安装防蚊纱窗)独立设置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与寝室合并设置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托儿所活动室面积:寝室独立设置的活动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与寝室合并设置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2、园所占地及户外活动场地按规模设置:3-6个班规模的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7-12个班规模的占地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包括可利用的阳台、走廊)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生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均不少于6平方米。托儿所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幼儿园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标准的60%。
3、全日制幼儿园、托儿所必须在每层楼房设置专用的卫生间及盥洗室,每个卫
生间盥洗室不得多于3个班使用,每个卫生间及盥洗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卫生间及盥洗室内应设置标准的儿童厕所,设有适合幼儿自由开关的流水设施及盥洗槽,水龙头不少于6个。托儿所应在卫生间增设专门盥洗角和热水供应设施及便盆消毒池。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间及盥洗室应与班活动室、寝室配套设置,卫生间内还应增设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独立浴室。
4、幼儿园必须设立独立的音体活动室(全园共用的不少于90平方米)、游戏活动室等两个功能室,有条件的还应设图书室、美术室、电教室、科学活动室等,各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5、幼儿园、托儿所必须设独立的卫生保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6、幼儿园、托儿所必须有行政办公室和教师集体备课、教研的专用室。
7、幼儿园、托儿所必须设专用独立厨房,厨房内应设主副食品加工间、配餐间、储物间,且流程顺畅,配餐间必须独立设置。厨房面积按规模设置:3-6个班规模,厨房总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其中配餐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7-12个班规模,厨房总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其中配餐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按要求领取《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设施设备要求
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安全标准。主要要求:
1、通讯设施。园(所)址必须通邮,园(所)内必须有独立电话、一台可上网的电脑。
2、日常生活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必须配备足够的适合婴幼儿不同年龄班使用的桌、椅、玩具柜、睡床(板)、毛巾架、茶杯架。每班有供幼儿随时使用并安全设置的开水桶。做到每人一杯、一巾、一被、一枕,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托儿所必须设每人一便盆。各项具体要求如下:
(1)每人至少配备一把小椅子,桌椅尺寸见附表。
(2)每班必须有开放式的可用于间区的玩具柜,柜的总长度不少于8米。
(3)必须保证每生有60cm×130cm的睡床(板)。
(4)毛巾架一勾一巾,两巾之间间隔10cm,毛巾上下间不得有重叠。
(5)茶杯架必须分隔设置,并配纱门(布)遮挡。
3、保教设施
幼儿园(所)按《广东省幼儿园玩具配备目录》要求配置种类、数量不少于60%,必须设置体育活动器械大型的三种以上,小型的玩具至少有5种,人均3件以上。儿童读物人均3本以上(不含教材类读物)。有基本满足教学需求的教具、用具(含自制),要配置录音机、风琴(电子琴)打击乐等。托儿所必须有足够的发展婴儿动作、语言的教玩具和教养床。
4、卫生保健设施
卫生保健室应配有常用药品保健用具及隔离床。每班设一个药箱。活动室及寝室应有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设备,厨房、保健室、活动室应有消毒设施。
5、厨房设施
有生熟食分开放置的设施,必须设有3个炉灶。4至6个浸洗池,其中2至3个生洗池,2至3个洗碗池。浸洗池标准60㎝(长)×45㎝(宽)×30㎝(高)
6、安全设施
幼儿园、托儿所内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使各类建筑、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尤其是要有足够的防火设备。阳台、用作户外活动的屋顶平
台、窗台,必须有净高1.3米以上的护栏,楼梯栏杆垂直线净距不应大于0.11米,当楼梯井中净宽大于0.2米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通道宽1.5米以上,两边设60㎝高的扶手,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米,宽度不应小于0.26米。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米。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幼儿经常接触的1.3米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窗口竖边、桌椅、柜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十三条 教、职工配备要求
1、园(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幼儿园所在地户口(或暂住证和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并在当地居住。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或经国家举办(或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及格,任职前连续5年以上担任幼儿园、托儿所教育教学工作,经园(所)长岗位培训,取得园(所)长资格证书。民办园园(所)长的年龄不超过55岁。幼儿园(所)可聘用退休人员任顾问,但年龄不超过65岁。
2、独资办园或亲属联合办园(所)的个人,不能直接担任园(所)长。托幼园所的董事、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财会职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在民办园(所)兼职,但有特殊需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委派的除外。
3、教师应具有良好品德,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经国家举办(或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及格,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4、保育员必须具有初中毕业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保育员职业培训,取得保育员等级证书。
5、保健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保健医(护)士应具有中等医护专业毕业以上学历,保健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持有卫生部门认可的证书。
6、民办园除园(所)长外,其他工作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幼儿园(所)所有教职员工必须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体检,炊事员须有健康证。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所)工作。
第十四条 人员编制要求
1、托儿所、幼儿园必须配备专职园(所)长,寄宿制和10个班以上的全日制的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有2名以上专职园(所)长。
2、幼儿园必须每班配备2名教师,托儿所必须每班配备一名教师、一名保育员,有条件的园(所)每班配备二教一保。
3、幼儿园(所)的保健人员、炊事员、财务以及其他人员,均应按国家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要求配备齐全。
第十五条 办园经费要求
幼儿园必须有园舍建设、维修、设施设备配备的经费及保证正常保教活动的经费,且必须与银行、教育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六条 新建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除符合本办法
第二章规定外。办园场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占地面积达到2000㎡以上,建筑面积1500㎡以上(农村办园可适当降低标准)。
(一)园舍要独立,三层楼以下。
(二)园址选点布局要合理。
(三)消防、安全、卫生要合格。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本区公民,欲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
2、符合惠城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
5、有独立园舍、场地和符合本规定的办学设施条件。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和《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所规定的标准。
6、用作幼儿园园舍必须有房产证、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7、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
8、法人代表须由有本市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有按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确定的园长人选,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9、能根据省教育厅和区教育局的要求选用教材。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规定:
幼儿园宜设6班、9班、12班、18班,每班30人,服务半径300米; 要求独立占地,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
应有全园共享的室外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180+20×(N-1),N为班数;同时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6班占地面积1800-2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2000平方米,服务人口〈0.7万人;
9班占地面积2700-3200平方米,建筑面积2400-3000平方米,服务人口0.7-1万人;
12班占地面积3600-4300平方米,建筑面积3200-3900平方米,服务人口1-1.5万人;
188班占地面积5400-6500平方米,建筑面积4800-5800平方米,服务人口1.5-2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