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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先进招标代理机构
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信用机制建设,增强招标代理机构的创新意识和竞争能力,促进我省招投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范围为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单位会员中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评选活动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评选活动采取单位自愿申报,各州、市住建局推荐、协会秘书处初审、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方式进行。
评选活动全过程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参评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二)遵守《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章程》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并签署《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自律承诺书》;
(三)坚持诚信原则参与市场竞争,恪守职业准则;
(四)申报年度内无政府部门处罚、通报或不良记录;
(五)无因自身工作失误而影响当事人利益;
(六)依法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过程的备案材料,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申报单位按协会通知提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包括:
(一)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
(二)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单位基本情况及其近年来经营业绩(可文字说明);
(四)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励情况等(附奖励证书、奖牌复印件)。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评选活动由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组建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先进招标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工作。
第七条评委会由协会领导、专家和会员代表等方面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第八条 评选分为资料评审和现场抽查两种形式。申报单位填写《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先进招标代理机构评选申报表》,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市场行为及奖惩情况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把通过初审的参评名单在云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网站上公示10天,接受广大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审结果不认同或有异议的,可发邮件或通过其他方式实名举报。协会将对所反映问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 评委会对通过初审和公示的单位进行最终评审,确定先进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四条 协会为评选出的先进招标代理机构颁发奖牌和
证书,并通过协会刊物、网站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以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和推介。
第十五条 入选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在资质晋级时,其获奖信息可作为重要的信用参考。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在同等条件下,“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获奖信息资料可作为优先委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协会对入选的先进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一年的有效期内,对经证实有不良市场行为的入选单位,其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协会将在刊物、网站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以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在以后的两个评选年度内不得参加先进招标代理机构的评选活动。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报单位负责,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于2012年3月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附件:
一、《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先进招标代理机构评选申报表》
二、《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先进招标代理机构评分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