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路政海事局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管理暂行规定_海事局监控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10:02: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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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路政海事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路政海事局各项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要求,结合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局、治超站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范围为:各县局、治超站办公场所、生活区域;路政执法范围内的路段、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海事安全监管范围的内的各项水上安全要求。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应全面排查治理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单位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四)车辆安全以及易燃、易爆、电力设施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性能状况;

(五)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路段、桥梁及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单位内部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七)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十)对单位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

第八条 各县局、治超站应当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并落实单位、部门、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建立各个层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有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时排查、整改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第十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认定,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必要的应急预案。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治理。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昌吉路政海事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各县局、治超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报,保证事故隐患整改

所必需的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的问题。第十二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加强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事故隐患的预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并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昌吉路政海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整改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治理整改的同时,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该部门同意后,可顺延相应期限。

第十五条 各县局、治超站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逐条登记、建档,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昌吉路政海事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情况。第十六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昌吉路政海事局安全生产部门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由各县局、治超站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七条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举报和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昌吉路政海事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昌吉路政海事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局属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本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和整改,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昌吉路政海事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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