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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类事故的处理,明确责任,提高全体职工的工作质量意识和产品质量意识,增强职工的责任感,使事故的处理做到有法可依,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只适用于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工作故事和产品质量事故,不适用于人身事故等其它类型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划分标准
第三条:产品质量事故:
一般事故:销售额在2000元-5000元之间;
中等事故:销售额在5000元-20000元之间;
重大事故:销售额在20000元以上。
工作质量事故:
一般事故:损失额在200元-1000元之间;
中等事故:损失额在1000元-10000元之间;或损失在200元-5000元之间,但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重大事故:损失额在10000元以上。
第三章事故处理的责任分工
第四条:事故处理按下列分工执行。
一般事故由责任部门自行处理,但需将处理结果上报企业管理中心。中等事故由企业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重大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企管中心协助。
第五条:质量事故处理包括的内容:
1、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
2、事故的定性。
3、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对事故报告进行审定。
4、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5、纠正或预防措施组织实施及效果验证。
第四章事故分类及定性
第六条: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将事故定性为:
1、由于有关责任人责任心不强所造成的事故。
2、由于有关责任人技能不足所造成的事故。
3、既存在责任人的责任心不强问题,同时又有技能不足所造成的事故。
第七条:按照事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大致可分为三类:
1、给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如报废、丢失等。
2、虽不符合合同要求,但客户可以接受,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只是给公司造成了间接的无形的损失,如质量信誉等。
3、损失很小,但在公司范围内、外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第三章 事故的处罚办法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如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参照第五条1、2、3款的规定分别按下列比例进行处罚。
1、如属第六条第1款的情形,则按照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成本的10%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2、如属第六条第2款的情形,则按照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成本的6%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如属第六条第3款的情形,则按照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成本的8%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4、虽造成事故,但未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则视情况对责任人每人次100-1000元处罚。
第九条:由于质量把关不严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则质检员负有连带的直接责任,除按第八条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外,对质检员也进行处罚,具体比例为:4:6分成,操作者6,质检员4。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在事故中负有连带责任,如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具体比例为:部门负责人与直接责任人2:8分成,部门负责人2,直接责任人8。如未造成损失,则视情况对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之处罚。
第五章罚款的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事故处罚的款项,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从部门工资总额中直接扣除,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在工作中突出的个人或集体。
第六章附则
为加强销售管理,降低企业经营风险,特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没有合同的,绝对不允许排产,谁排的产造成了产品积压,谁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对于小定单全款预付的,超过合同量的发货不计算价值,不列入货款回收清激的范畴。若数量不足,缺额部分可以退款。
较大数量的定单,按合同规定的溢出量进行货款结算。
第十四条:扣除质量因素、交货期因素造成的逾期欠款,超出合同规定三个月未按期支付的,销售片区承担该定单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企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部门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