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集团公司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深圳市燃气管理条例”。
深圳市燃气集团公司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
深燃〔2003〕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明确各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单位员工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到的有关术语说明参照《深圳市燃气集团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部、室,各全资、控股企业的法人单位及非法人单位。
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或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
第二章责任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承担全面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技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三)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按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各安全生产考核单位还必须聘请注册安全主任;
(五)使用或提供的设备、设施、物业和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并应当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应形成纪要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八)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落实整改事故隐患;
(九)组织制定安全重点防护部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发生事故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十一)配合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监督检查;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处罚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安全管理职责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责人扣除一个月的月安全基本奖,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安全管理职责之一的,在一个签约期内轻微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的40%时,扣除负责人一个月月度安全奖;在一个签约期内轻微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的70%时,扣除负责人一个季度月度安全奖;在一个签约期内轻微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时,扣除负责人半年月度安全奖。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安全管理职责之一的,在一个签约期内一般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的40%时,扣除负责人一个季度月度安全奖;在一个签约期内一般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的70%时,扣除负责人半年的月度安全奖;在一个签约期内一般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时,扣除负责人全年的月度安全奖。
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安全管理职责之一的,在一个签约期内严重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的40%时,扣除负责人半年的月度安全奖;在一个签约期内严重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的70%时,扣除负责人全年月度安全奖;在一个签约期内严重事故超过事故控制指标时,扣除负责人全年月度安全奖和50%年终奖。
第十条 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安全管理职责之一的,在一个工作年度造成一起严重责任事故时,扣除负责人全年月度安全奖;造成二起严重责任事故时,扣除负责人全年月度安全奖和50%年终奖。
第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安全管理职责之一的,在一个工作年度造成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时,扣除负责人全年的月度安全奖和50%年终奖;造成两起重大责任事故时,由其任免单位给予降职处理,并扣除其全年月度安全奖和年终奖。
第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安全管理职责之一的,在一个工作年度造成一起特大责任事故时,由其任免单位给予降职处理,并扣除其全年月度安全奖和年终奖。
第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员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拒绝或阻碍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人员执行职务的,由集团公司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处分,情形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被追究责任的,当年内取消各种荣誉称号的评比资格。
第十六条 依照法律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负责人逃匿的,集团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理;情形严重的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向市有关部门申报依法查封其财产。
第十七条 单位负责人对集团公司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并可依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故,是指《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所列的各类事故。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集团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