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_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0:29:1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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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一、救助对象:本区内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贫困重度精神病患者。

二、救助程序

1、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住院治疗实行逐级转诊制。按就近就诊的原则,由患者或看护人申请,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批的程序,到就近乡镇卫生院治疗。若因病情重大确需转诊到上级医院治疗的,须就治的卫生院开据转诊手续,乡镇(街道)民政所向区民政局申报并办理相关准入手续后,由民政所的工作人员陪护将病人转入区内定点医院治疗。

未报乡镇(街道)民政审批、区民政局申报办理相关准入手续的、自行到区内外治疗的、轻度病种按重大病种治疗的,其治疗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医院到各地私拉私接病员挂账医治的,其治疗费用由治疗医院自行承担。

2、贫困重度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实行住院救助制。贫困重试精神病患者无力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可由其亲属或监护人向当地民政所申请,乡镇(街道)民政所按救助程序向区民政局申报,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到定点精神病医疗机构治疗。首诊治疗期限为1-3个月。1-3个月后若病人需继续治疗,由患者的监护人持医院续医建议书等相关资料向区民政局提出继续救助申请,经区民政局审定批准后继续救治1-3个月。若因监管(护)人不积极配合医院做好病人的护理工作,造成病人无人护理,民政部门对其后续治疗不再救助。对精神病患者家庭有法定监护人且具有医治能力的和事先入住申报住院救助的,其住院治疗费用,经新农

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按《嘉陵区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予以救助。

三、求助标准

1、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医后救助。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乡镇(街道)预先垫支,待患者医疗终结出院后,按《嘉陵区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申报程序上报区民政局实行救助。

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五保对象危重病人需护理的,原则上由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五保对象的看护人或其亲友进行护理,对无亲无友人员由乡镇(街道)委派人同进行护理。护理费用由乡镇(街道)解决。

2、贫困重度精神病患者实行住院求助的医疗费用由治疗医院先垫支,区民政局与治疗医院一季度一结算。具体结算办法:从区民政局向定点治疗医院开据相关手续之日算起,除去医保(农保)报销的费用后,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民政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余下部分由本人或监管(护)人自行承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贩自付部分由民政全部救助。

患者的护理工作由其监管(护)人具体负责,住院的生活、护理、交通等费用由其本人或监管(护)人自行负责。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住院的生活、护理、交通等费用在其本人的五保供养补助金、低保金、孤儿生活补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承担。

对在定点治疗医院挂床住院、过度医疗、乱检查、滥用药、不合理收费的,其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用由患者或治疗医院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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