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理办法_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9:52: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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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综合治理安全事故处置及信息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处置及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安全

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和报告安全事故处置及信息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含工伤、交通、火警、盗窃等)以及群体性事件的信息。

第四条 事故的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

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在第一时间内逐级向上报送,并及时

采取措施处置,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初步估计的直接

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电话快报,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后果或者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

事故往往具有突然性,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要保持头脑冷静,措施得当,一般按如下顺序处理:

(一)首先切断有关动力来源,如气源、电源、火源、水源

等;

(二)控制局面,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打120(110)

等急救电话,及时疏散围观人员和闲杂人员;

(三)大致估计事故的原因及影响范围;

(四)及时报告和呼唤援助的同时抢移易燃易爆、剧毒等物

品,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损失;

(五)采取灭火、堵水、导流、防爆、降温等措施,使事故

尽快终止;

(六)事故被终止后,要保护好现场。

(七)责任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含非工作时间),须

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置。

第七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部门可

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但不得故意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若存在事故蔓延现象应当续报信息并立

即处理。

第九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由责任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

处理;发生较大事故的,由责任部门会同公司分管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情况;发生重大事故的,由责任部门、公司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条 公司责任部门和分管领导应根据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及时查找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措施、清除隐患;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其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未履行事故信息

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罚原则予以处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对安全事故(含交通、盗窃、工伤等)故意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于100元、200元等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向

公司报告。

第十五条 部门发生轻伤事故以及火灾等无伤亡损失1万元以

下的,免除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车间主任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50—200元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重伤,群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无

伤亡事故,对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车间主任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予100—1000元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死亡以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无伤亡

事故,对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车间主任及工段(班组)负责人分别给1000—1500元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者按相应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不含基数)按损失5~

20%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处罚;超过1万元按损失5%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他

人伤亡或公司财产损失的,可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致他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

停工或辞退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致他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由于责任人自身过错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因事故

受伤或死亡酌情减轻或免除经济处罚,可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

时部门及公司相关部门可以直接要求其停工待岗整顿。

第二十四条 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报公

司批准给予辞退,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装病或隐患事实真相骗取工伤待遇的,按骗

取所得收入的1~5倍进行罚款,并给予停工或辞退处分。

第二十六条 辅助工发生安全事故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考核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进入其他部门进行实验生产等活动时发生安全

事故或违章操作,按要求办理了“作业许可申请”则由活动组织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否则由接受进入的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外来人员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相关部门负责监

督,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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