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农村指导员工作计划”。
胜利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指导员(以下简称“新农村指导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县委办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指导员由乡党委统一管理。乡成立工作队,负责新农村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新农村指导员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村“两委”工作。新农村工作指导员可参加乡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和村“两委”会议;是中共党员的可参加所驻村党总支会议。工作队队长、副队长因工作需要可列席乡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新农村指导员要认真把握新时期新阶段加强“三农”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按照“生产发展、社会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积极配合所驻村“两委”开展工作,当好方针政策的宣传员、经济发展的服务员、社情民意的调研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制度建设的督导员和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员。经过扎实工作,使所驻村经济发展明显加快,农民收入明显增长,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各项事业明显进步,基层组织明显加强。
第四条 新农村指导员的具体任务要求:
1、抓好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要深入群众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关部署要求,学习农村科技文化知识,督促检查各项涉农法律法规、支农惠农护农政策的落实。
2、抓好农村经济发展。要深入到农村党员和群众中,了解掌握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就村情民意进行认真调研和分析,指导村“两委”班子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谋划发展思路、拟定新农村建设规划。要协助村“两委”班子做好群众发动、项目立项、资金筹措和组织落实等工作。
3、抓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项目、资金、物资、信息、技术等方面为当地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协助村“两委”从农民要求最迫切、最直接的水利、能源、道路、广播电视和通迅等方面入手加快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要引导帮助当地群众以“改路、改房、改水、改厕、改灶”的“五改”和治理农村“脏、乱、差”为主要内容的村容整治工程,推进村庄整治,进一步改变农村面貌。
4、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准确掌握村“两委”之间和村干部之间的关系,积极做好沟通与协调,增进团结。指导员在村期间,要认真指导帮助村“两委”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村“两委”议事规则和民主决策程序,推进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协助村级党支部做好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
5、抓好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要利用驻村的有利条件,尽力帮助当地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对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一些村级无法解决的问题,多调查、多思考、多分析,抓准矛盾的根源和问题的症结,拟定出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对策方法,并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请求协助解决,让上级党委、政府在工作中赢得主动,为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6、抓好农村社会事业建设。要协助村“两委”认真落实国家“两免一补”等优惠政策,大力改善农村办学条件,不断扩大九年制义务教育在所驻村的覆盖面;要协助村“两委”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要协助村“两委”抓好禁毒防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为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环境。
7、抓好其他重要工作。指导员驻村期间,除着力完成以上职责任务之外,还要配合乡党委、政府做好各项中心工作和协助当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新农村指导员以乡为单位,组成新农村工作队,乡党委、政府按照上级要求确定一名队长和副队长,实行队长负责制。
第六条 新农村指导员的党组织关系,按照规定转入所驻村,并参加所驻村党组织的组织生活。第七条 派出单位应按县委要求,本着“队员当代表,单位作后盾,领导负总责”的原则,经常到指导员所驻村了解情况,加强指导服务,从物力、财力、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派驻村支持,对驻村工作队员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帮助。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定期听取驻村工作汇报,帮助解决驻村工作队员在工作、生活中村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村级组织要积极支持配合新农村工作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九条 新农村指导员要重视所驻村的实际情况,力所能及的为当地群众办实事、解决热难点问题,向群众作出相应承诺。
第十条 新农村指导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执行记民情日记、工作例会、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切实履行职责。每个新农村工作指导员每年必须报送县新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少于4篇工作简讯或简报。工作队每季度月末报书面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新农村工作指导员在驻村期间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到“五不准”,即:不准在所驻村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不准用公款请吃;不准收受乡村发放的各种补贴;不准私用机关个企业的车辆;不准参与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各种活动。对驻村指导员违反组织纪律,造成一定影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乡党委或县委研究,交派出单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新农村工作指导员的考核工作由乡党委负责,每半年考核一次。半年考核不合格的,乡党委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新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审定后,实行重派。
第十三条 驻村工作结束后,每个指导员要写出书面总结,由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乡党委负责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报县新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作为派出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每批指导员任务结束时,由县新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在乡党委考核基础上,再进行评比表彰,对成绩突出的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制度。乡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新农村指导员进行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召开座谈会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帮助指导员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工作的新理论、新政策、新情况、新要求,掌握农村工作基本知识与工作方式方法等。
第十五条 工作例会制度。工作队每月要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进行经验交流。乡党委、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听取新农村指导员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工作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新农村指导员要定期向派出单位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驻村日记》管理制度。新农村指导员在驻村期间,要坚持写好《驻村日记》,日记要有具体内容,杜绝把驻村日志记成“流水账”。工作队长要坚持记录本乡新农村指导员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指导员们的思想、生活状况。《驻村日记》列入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请假制度。新农村指导员驻村期间不得擅自离岗,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要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三天内由工作队长审批;4至7天的由乡党委审批;7天以上的由县新农村工作指导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回村后应及时销假。
新农村工作指导员的休假,原则上由乡党委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选派的新农村工作指导员。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高大乡委员会、高大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