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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单位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长清
区支会(中国国际商会济南长清商会)。
第三条 单位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6812号。
第四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长清区支会(中国国际商会济南长清商会)是经中共济南市长清区委、长清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政府直属财政拨款正处级事业单位。
第五条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事业单位业务范围
第六条单位的业务范围:(一)根据国家、省、市、区对外贸易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促进全区和各镇、街道办、各行业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二)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界、商协会、其他经贸团体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络工作;负责与国(境)外对口组织在我区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国(境)外在我区成 1
立的商会的联络工作;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三)负责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涉及我区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主办在我区举办的国际展(博)览会;组织参加境内各类国际专业性或综合性展览会。(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服务;编辑出版有关报纸、刊物、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六)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或授权,协助办理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事务,办理经济贸易调解业务,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调解有关商事,提供有关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七)代理企业和个人在国(境)外及国(境)外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办理商标和专利申请,办理相关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调解业务。(八)承办区政府、中国贸促会济南分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按照长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济南长清区支会(中国国际商会济南长清商会)主
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要求,设置办公室、会员事务科、综合业务科三个科室,各科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分会(商会)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财务、信访、应急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和区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会员事务科负责会员事务工作;负责委员和特邀顾问的联系和日常活动的组织;负责中国国际商会济南商会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会员开展经贸考察、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举办业务讲座和培训。
(三)综合业务科负责联络国(境)外对口组织在我区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国(境)外在我区成立的商会;研究国际经贸动态,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指导协调我区贸促系统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负责相关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参加和组织贸易与投资促进交流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会展工作建议,提供与展览有关的信息咨询;组织或监督、指导在我区举办的国际展(博)览会;办理经济贸易调解业务,开展国际、国内民商事有关争议解决的法律研究,提供有关法律毅然咨询、代理等服务。
第八条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长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四章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十二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
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事业单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生效。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章):2011年7月20日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