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技术骨干评选管理办法_xx公司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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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技术骨干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强企战略,建设一支专业素质高、业务技术精、创新能力强,且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技术骨干队伍,满足公司发展需求,根据《XXXX公司技术专家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骨干管理遵循的原则

1.坚持主体突出、规模适度和结构优化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3.坚持评聘、培养、使用与考核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技术优势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建立XX公司技术专家及公司技术骨干两个层级的专业技术骨干队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技术骨干的管理。XX公司技术专家的管理执行《XXXX公司技术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技术骨干管理委员会,负责技术骨干管理办法和聘任方案的审批、拟聘人选的审定、业绩考核和聘期综合考核结果的审批,以及技术骨干日常管理的指导等工作。技术骨干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经理和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劳资工作的副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其他副经理、副总师(助理)层领导以及人事劳资科科长、工程技术中心主任组成。

技术骨干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劳资科,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劳资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人事劳资科、工程技术中心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人事劳资科、工程技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技术骨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技术骨干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技术骨干管理办法的制修订工作;

2.负责XX公司技术专家推荐人选的申报,公司技术骨干聘任方案的制定和落实;

3.负责公司技术骨干日常管理、年度业绩考核和聘期综合考核的组织;

第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负责技术骨干科研项目考核指标的确定及考核组织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技术骨干推荐参评人选的确定、申报及聘任;

2.负责对本单位技术骨干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3.配合公司技术骨干管理办公室开展对技术骨干聘期综合考核;

第三章

评审聘任

第八条

参评条件

参评技术骨干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符合相应的技术成果、论文(论著)要求(详见附件1-2)。

第九条

申报参评

技术骨干的申报参评均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符合参评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申报参评。第十条

参评人选的确定

1.首席专家、高级专家参评人选的确定。各单位对申报参评人选的参评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公司技术骨干管理办公室终审,终审合格的确定为参评人选。

第十一条

专业组评审

公司评审组,开展技术骨干的评审,评审程序为: 1.审阅参评人的申报材料,并拟定答辩题目; 2.参评人对近年来的工作业绩进行综述,按拟定的题目答辩;

3.评审组按指标数采取差额投票的方式确定候选人; 4.评审组对确定的候选人出具评价意见。第十二条

确定拟聘人选

公司技术骨干管理委员会审核评审组评审确定的候选人情况,确定拟聘人选。

第十三条

公示与确认

将确定的拟聘人选有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公司技术骨干管理委员会确认。

第十四条

聘任

经确认的技术骨干由公司经理签发聘书,实施聘任,每届聘期三年。

第四章 续聘、增聘及解聘

第十六条

续聘

技术骨干聘期综合考核为优秀或称职,并符合岗位要求,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三周年及以上的,聘期届满后可直接续聘为下届技术骨干。聘期综合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得续聘;聘期综合考核为优秀或称职,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三周年的不再续聘。

第十七条

增聘

技术专家需增聘的,由公司技术骨干管理办公室依据评审聘任程序及条件,按照层级递进原则组织开展。技术骨干聘期综合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得参加下届技术骨干的增聘。

第十八条

解聘

1.技术骨干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解聘,并不得续聘或增聘为下届技术骨干:

(1)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技术机密或盗卖技术成果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2)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3)触犯刑律受到刑法处罚,或违纪并受到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2.技术骨干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解聘,并不得续聘为下届技术骨干,但可按评审聘任程序及条件,参加下届技术骨干的增聘:

(1)承担的项目(课题)未通过评审验收的;(2)借聘到公司以外单位累计工作半年及以上的;(3)年度业绩考核低于70分的;

(4)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调整,调整后的岗位不符合技术骨干岗位要求的;

(5)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技术骨干的。

第五章

培训与使用

第十九条

技术骨干的培训采取单体方式,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突出实用性和前瞻性。

第二十条

职业生涯规划

技术骨干所在单位根据技术专家本人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并落实技术专家职业生涯规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适时选派技术骨干参加学术交流或考察,帮助其了解本专业领域学术技术发展动态,丰富和更新专业理论知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自行安排本单位技术骨干的交流与考察。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召开一次技术骨干交流会,汇报成果,探讨专业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技术骨干开展以科研成果发布、新技术推广经验介绍、生产适应性分析等内容为主题的技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技术骨干的职务

1.技术骨干聘期内可担任技术职务或副科级及以下技术管理职务,但不得担任行政管理职务,不得在机关任职。

2.技术骨干经聘任后,原担任的行政管理职务或副科级以上技术管理职务相应解聘;原在机关任职的,调整到相关单位的技术岗位或副科级及技术管理岗位。

第二十五条

技术骨干的职责 1.参与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立项与计划编制,科研(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和成果验收。

2.承担或参与科研(工程)项目攻关与成果转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和应用。3.负责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方案,并组织实施,实现阶段发展目标。

4.培养后备人才。技术专家在聘期内应培养2-3名后备人才,并签订师带徒协议。

5.开展技术讲座。技术骨干技术讲座每年不少于10学时。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薪酬待遇

1.岗位工资。技术骨干的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序列标准。

2.津贴。技术骨干享受500元/月的技术骨干津贴。第二十八条

技术骨干享受例行的健康查体和疗养待遇,具体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九条

技术骨干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待遇,聘期届满或聘期内解聘的不再享受。

第七章

业绩考核与兑现

第三十条

技术骨干业绩考核

1.业绩考核内容。业绩考核分为科研项目考核、日常工作考核、综合能力考核以及创新能力考核四项,权重分别为55%、15%、20%、10%。各项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不得超过100分。

2.业绩考核组织。科研项目由公司科委会负责考核,主要考核技术骨干科研项目业绩合同所列指标的完成情况,具体指标由工程技术中心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日常工作由技术骨干所在单位负责考核,主要考核技术骨干日常工作业绩合同所列指标的完成情况,具体指标由所在单位确定,但导师带徒、技术讲座两项指标所占权重各不得低于15%;综合能力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考核,主要考核技术专家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不设置具体考核指标;创新能力由公司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考核,主要考核技术专家在技术、理论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创新情况,不设置具体考核指标。

3.业绩考核加分。技术骨干承担或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奖的、科研成果取得知识产权的,按加分标准,在科研项目、日常工作、综合能力以及创新能力考核总得分的基础上直接加分。

(1)获奖加分标准。所承担或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国家级奖励加6分,省部级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局级特等奖加4分、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或处级一等奖加1分、处级二等奖加0.5分。所参与的科研项目获局级奖的,按承担科研项目的加分标准减半执行。获奖项目个人排名必须在前5名。

获奖项目实行累计加分,同一级别奖励每多一项按该级别分数的10%累加,但不超过上一级别奖励分数。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加分,获奖加分总分不超过6分。

(2)知识产权加分标准。发明专利每项加2分,国家标准加2分,软件著作权加1分,技术秘密加1分,实用新型专利加0.5分。要求知识产权必须为公司所有,且个人排名前3名。知识产权实行累计加分,最多加2分。

第三十二条

技术骨干的津贴按月预发放,并依据业绩考核结果累计兑现;月奖及兑现按本单位政策执行。

第八章 聘期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

聘期综合考核

技术骨干的聘期综合考核分为聘期业绩考核、综合素质测评两项,权重分别为60%、40%。

1.聘期业绩考核。聘期业绩考核依据聘期内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采取算术平均值的方法计算确定,不再单独进行考核。

2.综合素质测评。综合素质测评包括群众测评、所在单位领导测评两部分,权重分别为40%、60%。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认知水平、品德素质、岗位能力、创新意识、团队精神等。

第三十四条

聘期综合评价

聘期综合评价是指依据技术骨干聘期综合考核结果,出具综合评价意见。综合评价意见包括: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其中,考核分数≥90分的为优秀,90分>考核分数≥70分的为称职,考核分数<70分的为不称职。

第三十五条

技术骨干的聘期综合考核与评价由公司技术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九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管理信息库

公司建立技术骨干管理信息库,信息库内容包括技术骨干的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和综合考核情况以及培训情况等。各单位建立本单位技术骨干管理信息库。

第三十七条

联系人制度

技术骨干由公司相应专业路的分管副经理或副总师(经理助理)担任联系人。联系人每季度至少与技术骨干沟通一次,了解工作和学习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技术骨干的事迹,展示技术骨干的风采,对技术骨干实施荣誉激励。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骨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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