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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PSU)的新路径
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盈利组织。其基本特点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亦非盈利(也非变相盈利)。
解决现有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必须依靠改革,但改革的方向不是也不可能取消全部事业单位,而重点在于调整和规范。
迄今为止,中国全部事业单位130多万个,其中独立核算事业单位95.2万个。纳入政府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近3000万,各项事业经费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30%以上。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在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和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方面作出十分突出的贡献。但也有一些事业单位,占着国家资源、受着财政支持,却没能充分有效地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积极公正地履行着应尽的职责,反而利用事业单位性质上非政非企又亦政亦企的模糊空间,最大限度地运用、享受着政府部门与企业两者拥有的权力和利益,又最大限度地游离于政府部门所受的行政约束和企业所承受的市场压力之外。在未来改革的进程中,事业单位还有没有必要继续存在?答案无疑应当是肯定的。这就是说,事业单位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间仍然占有重要的地位。
事业单位=NGO+NPO
一般地说,可以把现有中国事业单位分为如下三类:一是直接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为政府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的是监管、资质认证、质检、鉴证及机关后勤服务等类的活动;二是承担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为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的是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和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服务相关的活动。三是承担着中介沟通职能、为市场和企业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的是咨询、协调一类的活动。
中国事业单位改革走调整、规范之路,需要准确界定事业单位的性质。中国学者对事业单位的性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外国学者对中国事业单位更是说不清道不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不仅是由于事业单位这一名词本身具有模糊性——在国外,类似于中国事业单位的一些组织或机构,要么与政府相比称之为非政府组织(NGO),要么与企业相比称之为非盈利机构(NPO),更是由于中国的许多事业单位职能繁杂、角色混乱。更为特殊的原因则是,一些事业单位实际的运作与其本身的定位大相径庭,甚至是背道而驰。因此,如果继续采用“事业单位”这个在中国已经深入人心的提法的话,则明确界定事业单位性质的重心应该是划定它们涉足的基本领域、履行的基本职能,并对其正常运行的筹资模式、权利边界做出规定。
重新定位
既然事业单位作为既非政府又非企业的第三方存在,事业单位存在的空间主要应该是与公共事业、公益服务、社会共济、慈善救助以及政府和企业间服务相关的一系列领域。
依此,事业单位的主要组织形态包括三类:第一类主要是从事社会服务和公用事业服务的机构;第二类主要是从事推进社会保障、社会救济、慈善施助事业发展活动的服务机构;第三类主要是从事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协调服务的机构。相应地,它们分别承担着以下的职能:推进公共产品的生产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公共消费需求;推动扶贫济困事业的发展,促进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与和谐相处;通过沟通协调,促进政府目标和企业行为之间的对接,最大限度地帮助政府和企业满足自身的需求。很显然,从事纯公益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不可能实现盈利;从事扶贫济困服务的事业单位不应该以盈利为目的。复杂一些的是,从事政府和企业间沟通协调服务诸如行业协会一类的事业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它们是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盈利的。但是,如果这些事业单位以盈利为目的,势必造成其职能的异化,行为的不规范和协调中的不
公正性。因此,不盈利应该是这类事业单位法定的取利边界。
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盈利组织。其基本特点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非企业(也非准企业)、亦非盈利(也非变相盈利)。
调整结构
按照改革后事业单位的定位,清理、甄别现有事业单位,从总体上收缩规蘑调整结构,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第一步,也是关键性的一步。总体思路是:其一,能够撤销的,在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的基础上坚决撤销。其二,目前已承担着政府职能且不宜撤销的,应明确转变为政府部门。其三,公益性事务较少、可以改制为企业的,或者目前已从事大量市场经营活动,企业色彩比较浓重的事业单位,应明确转变为企业。其四,承担着非沟通协调职能,其服务与市场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中介性事业单位,应明确转变为市场中介组织。
依据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减少到最必要的限度的原则,对现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通过合并、重组形式进行整合。对承担着一定公益事业职能和任务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视具体情况,可以全部或部分整合到保留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也可以通过剥离相关公益服务,或者通过政府有偿委托进行相关公益性服务的途径,取消对其的财政差额拨款,从而推动其规范转制。不宜再由政府出资兴办,且有市场前途的事业单位,可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让渡给其他投资者。
创新管理体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着力推进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形成富有活力和效率的管理运营机制。一是建立新型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上,对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执行人日常负责的制度。二是建立竞争性的劳动人事制度。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和管理者的干部身份。全面实行管理者聘任制和全体职员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制度。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制度。实行区别于政府部门的薪酬制度和奖励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完成任务的总体情况和具体业绩,实施对理事会、执行人的奖励和惩罚
确保改革后的事业单位的运营既富活力、又合规范,关键在于实施有效的监管。因此,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同时,相应的推进监管制度和专门的监管体系的建设。形成符合国际惯例,又体现中国国情,规范、严整和健全的事业单位监管体系。为此,要做到以下两点:一要科学设立监管机构。针对事业单位分布广、战线长的实际,宜把一般性监管和专门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因此,有必要在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型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事业单位监管机构。
二要切实做到依法监管。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上的监管,才是公平、公正和强有力的。为此,要抓紧建立事业单位资格准入到服务、运营再到撤销、退出全过程的一整套法律法规。特别要加强以下两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其一,针对事业单位非盈利性等特点设立的约束性法规;其二,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别设立的专业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