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领导干部收送红包礼金问题的对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领导干部收送红包礼金”。
治理领导干部收送红包礼金问题的对策
(一)治理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红包礼金需要中央层面做哪些工作,出台什么政策,哪些制度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出台规定,准确定义“违规收送礼金红包”行为。正确把握行贿受贿、礼尚往来与收受“红包”礼金的区别,防止“红包”礼金概念的泛化;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红包”礼金出现的新特点、新规律,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党纪条规,使查处这类问题既有章可循,又尺度准确。
二、改革行政审批和干部人事等制度,从根本上堵住“红包”礼金产生的源头。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和任用人才,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增加干部人事工作的透明度,杜绝以“红包礼金”开道的买官卖官现象。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规范审批行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把政府的职能真正转变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包括首问责任制、承诺服务制、限时办结制、办结公示制在内的各项制度,从而防止权力寻租、暗箱操作等带来的“红包礼金”问题。积极推行电子政务、网上审批等政务公开措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
象的滋生。不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断绝“红包礼金”的主要财源。加快推行部门预算,将所有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改革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加快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认真清理银行账户,坚决取消“小金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实现对所有预算内、外资金的全方位监督。
三、强化宣传工作,加强警示教育。
一要抓好思想政治和党纪条规教育。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红包礼金”之风的侵蚀。在党员干部特别是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中,经常性地开展党纪政纪条规教育,不断加强领导干部党性、党纪意识。在逢年过节等重要节点,对处在人财物重点岗位的人员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发送廉政短信,警钟常敲。抓好对领导干部家属的教育。定期召开家庭助廉座谈会,鼓励领导干部家属当好领导干部身边的廉内助、贤内助、甜内助。二要查处典型,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在舆论上保持高压态势,对顶风违纪者,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线的效果。增强领导干部抵御“红包礼金”的免疫力。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使党员、干部时时绷紧拒收“红包礼金”这根弦。加大查处打击力度,提高搞腐败的成本,使人不敢收送。注重发挥JW在反腐败中的协调作
用,积极与法院、检察、公安、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协调、沟通,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三要加大追究力度,提高违纪成本。对收受和赠送者,经查实一律先予以免职,再根据情节追究其纪律甚至法律责任。加大经济追缴力度,足额清退查实的违纪金额,并公开曝光。对送礼者,要将其列入“不守诚信者”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办。要注重专项整治和长效治理相结合。一方面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打击,形成整治“红包礼金”的强大声势。另一方面要加大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制度,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和查处,形成治理“红包礼金”的长效机制。
(二)对电子红包等新情况新问题有何治理建议?
一、依法有效实施管理,规范交易行为。
要对出售电子储值卡、预付卡、电商平台礼品卡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惩处违法交易电子储值卡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根据上述规定,除了物物交换以外,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任何交易,只能使用人民币进行支付。也就是说,只有人民币才能在市场上流通。持卡人和商业机构之间以储值卡作为代币票券进行使用的行为,虽然限于双方之间,但不属于商业机构内部使用,仍然属于在公开市场上流通使用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发行和使用储值卡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被禁止甚至处以相应处罚。另外,根据2006年8月3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规定第一条:各银行不得与商业机构联合发放不记名、由商户发售并开具购物发票的联名储值卡。也就是说,即便发行和使用储值卡的行为不属于发行和制作代币票券在市场上流通,至少其构成了非法集资行为,依然构成违法,为银行监管当局所禁止。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帐户、办理结算或者提供贷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和使用储值卡的行为,不仅仅属于交易行为,而且也属于金融行为,理应受到金融法规的规制。因此,非金融机构的商业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发行和使用储值卡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非法集资和非法使用代币票券的规定,依法应当规范或者禁止。
二、建立电子支付平台统一监管机制,并严格实行实名制。国家层面应当像建立银行等金融监督机构一样,在各类电商、电子支付平台之上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电子支付业务的企业相关用户信息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管,使电子支付平台这块隐秘之地处于法律法规的有效监管之下。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因此,必须严格实行电子商务、支付账户实名制,加强对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各类预付卡、储值卡买卖、使用、套现、发票开具等必须严格实行实名制。从而实现电子支付平台用户交易来往情况与银行交易记录一样可查、可溯、可追,打压电子红包、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行贿腐败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
三、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审计力度,提高运用科技的能力,加强
电子领域取证工作。进一步规范网络管理,依照党纪国法严惩网络行贿受贿行为。对使用电子红包行贿、受贿者、故意进行宣传误导、积极为行贿受贿提供便利、打掩护的企业等,都要严肃追究责任。绝不让“微信红包”“电子礼品卡”成为腐败新的温床,彻底打破一些人把“微信红包”视为“送礼神器”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