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园区_中国化工园区发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9:17: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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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和化工生产

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苏环办〔2009〕199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部分地区化工行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对饮用水源地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仍然比较严重,整治任务依然艰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环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化工行业的产业优化升级

对符合产业条件,且列入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重点项目投资计划或投资总额达4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含土地费用)的大石化、大化工项目,要纳入环评“绿色通道”管理,及时掌握项目信息,调度环评编制进度,帮助解决环评审批中的有关问题,跟踪做好服务。对报环保部审批的重点项目要做好有关协调和指导工作。严格控制中小化工项目(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从现在起,原则上暂停审查县级及以下化工园区(集中区)的环评文件;暂停审批化工园区(集中区)以外的新(扩、改)建中小化工项目(列入年度污染减排计划的项目除外)。

二、规范环评文件的审查和审批

对化工园区(集中区)的环评文件,要按照《环评法》要求,参照规划环评审批的有关办法组织审查。一是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建设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环评文件及审查结果会同规划草案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二是新入区项目必须符合化工园区(集中区)环评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重大项目专题研究。三是对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强制实行回顾性评价,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8〕270号)要求,切实加强化工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一是属备案范围而未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化工项目,一律不得先行审批环评文件。二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除农药制剂分装、复配和单纯化学品混合、分装类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外,其它化工建设项目一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得随意降低环评等级。三是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评分级审批的规定,严禁越权审批。

三、加强环境监督管理

省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进行清理,重点是未经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及批准文件中规划范围不明确、产业定位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集中区)。今后,省辖市市辖区内原则上只保留1-2个化工园区(集中区),各县(市)原则上只保留1个化工园区(集中区),目前无化工园区(集中区)的不得新设。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重点督查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入区化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定位、是否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条件、是否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是否制定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卫生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是否按要求搬迁等,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展缓慢,逾期没有达到《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09〕92号)文件要求的化工园区(集中区),暂停区内项目环评审批和试生产核准。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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