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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课程教学辅导(3)
――《经济法概论》第二章(经济法基础理论)内容辅导
一、学习要点
主要有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联系和区别、经济的本质和功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和种类,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过程以及对其管理和保护。
二、学习难点
难点主要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也就是说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和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具体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关系即企业、公司等生产经营性组织内部的一些重点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
2.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必要时也采取行政手段。但经济法与行政法又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①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不同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②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③经济管理法律关系追求的是一定经济目的与经济效益,遵循的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不贯彻和体现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意识。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两者都调整经济关系,两者的一些概念、原则、制度、手段可以通用。区别在于①民法与经济法调整的内容不同。②民法以个体权利为本位,在微观经济领域,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在宏观经济领域。③民法与经济法的主体系列各不相同。
3.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
经济法的本质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其阶级性;二是它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相区别的法律属性。
经济法有四个功能: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4.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由四个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与形式
5.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经济法主体主要是组织,在法定条件下,个人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经济法理论承认统一的法人制度,但法人不能包含经济关系中各类组织主体。
6.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包括(1)主体凭借这种资格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2)主体凭借这种资格,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的规定,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自己的要求。(3)经济主体义务不依法或不依约履行时,经济主体可以凭借这种资格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经济义务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包括(1)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合同、协议的要求,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2)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各项要求,否则要受到国家强制力制裁。
7.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大量是物,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成为客体,它主要有有形物、经济行为、无形财富。
8.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
特点:(1)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不只是保护,而是要管理。(2)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是从其产生及运行的全过程,自始至终地进行管理和保护。(3)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直接或间接地保证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的实现。(4)它是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地管理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