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_院校章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0:26:2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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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姜堰希望学校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

韶山市姜堰希望学校。第三条

学校住所是

韶山市杨林乡石屏村。

第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财政补助/非财政补助】。

第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35万元。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是韶山市教育局。

第七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韶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宗旨是 为服务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提供教育教学服务。

第九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包括:

1、小学阶段教育教学;

2、初中阶段教育教学。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1、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监督学校运行;

3、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4、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一条 学校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决议;

4范围、教学情况、行业作风建设情况等;

(二)对家长公开情况:包括招生、贫困生营养餐发放情况等。

(三)对教职工公开情况: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年度财务状况;教师职称评定、评先、评选等,教学设备等购置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自洁情况;领导职务消费、考察等情况。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1、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及其他原因;

4、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教代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教代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1、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2、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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