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林权流转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林权流转案例”。
罗某等179户村民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案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李晓帆、盛红斌、刘永红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丰都县武平镇百集山村一、二、三社涉及179户村民林地承包经营权被违法流转,社长在违背村民意志的情况下,与敖某签订合同,低价转让3570亩林权,损害村民利益,引起当地村民强烈不满。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期间,罗某等179户村民曾多次集体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未果,后上访到市委信访办,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010年3月,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市委信访办关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百集山村村民利益解决林权纠纷的函件后,着手对村民们的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研究。按照重庆市委市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重庆市2009年就将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农民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根据该规定,决定为被侵权的村民们提供法律援助,成立由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晓帆、盛红斌、刘永红组办案小组,迅速展开工作。
为加大办案力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条关于“支持起诉”和重庆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市法律援助中心与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民行处加强合作,促成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民行处对本案支持起诉。
百集山村山高路远,村民们到市中心申请援助不易。2010年3月,中心指派李晓帆、盛红斌、刘永红律师深入到百集山村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山路泥泞,律师赶路7个小时,深刻体会到了农民自我维权的艰辛。在村委会里,在村民家中,三位律师收集证据,询问和核对179名当事人的情况,听取当事人意见。律师们找到武平镇政府进行调查走访,并提出调解的意向。因双方争议太大,积怨太深,无调解基础,诉前调解未取得成功。
2010年4月,市法律援助中心准备立案,由于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和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互相推诿,中心多次组织案情讨论,并多次与市委信访办、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民行处研究讨论,后促成市委信访办组织召开了两次有三级法院、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等部门参加的案件协调会。经多方努力,此案才确定在丰都县法院立案。
2010年6月至10月,三名律师将丰都县武平镇百集山村一、二、三社和敖某列为本案被告,撰写了三份总诉状和179份分诉状,查阅了大量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收集整理了繁杂的证据材料,为胜诉寻找有力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7月,三名律师二赴丰都百集山村,办理179户村民起诉及支持起诉相关事宜。9月,为全力维护村民利益,三名律师三赴丰都,专门组织村民代表开会,听取代表意见,坚定代理观点。
2010年11月2日,三名律师四赴丰都,参加案件开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三名律师拿出准备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抓住签订的流转合同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自主权,林地流转程序不合法这一要害,一一驳斥了对方的观点,案情逐渐清晰并向着胜诉的方向发展。
2010年11月25日,三名律师五赴丰都,参加法庭调解,双方调解未果。
11月26日,丰都县人民法院认为武平镇百集山村一、二、三社社长与敖某签订的林地流转合同均明显违反了村民会议决议,未能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林地流转合同无效,原告胜诉。
12月14日上午,市司法局大楼前锣鼓喧天,热闹非凡,10位来自丰都县武平镇百集山村的村民代表179家农户,请来了一支16人的腰鼓队、手持一面写有“司法援助伸正义,为民做主快人心”的锦旗、捧着一封热情洋溢的感谢信、举着两条长长的红色横幅,以表达其对法律援助的感激之情。
该案件的一审胜诉,引起各方舆论媒体关注,《重庆晨报》、《重庆晚报》、《重庆法制报》、重庆电视台《拍案警世》栏目等竞相报道。
一审判决后,被告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开庭审理本案,4月29日下达二审判决,最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点评】:
由于本案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又处于林权改革推进的关键时期,社会影响较大。本案承办律师善于抓住本案焦点,注重证据搜集、法律适用,从而为本案胜诉打下了良好基础。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原告是否有起诉的权利,二是流转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等人认为村社违反法定程序流转,损害了集体和农户个人利益,故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针对第二个焦点,《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村民的承包林地流转有强制性保护规定,承包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关键在于是否有村民的个人特别授权和取得村民的同意。本案中丰都县武平镇百集山村一、二、三社在未取得村民个人授权和按照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取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林地经营权流转给了被告敖某,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理应无效的相关规定,法院宣判本案林地流转合同无效,村民最终赢得了本案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