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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落实内部治安责任制情况
目的:
为规范单位领导监督检查圆通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单位领导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公司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条
单位领导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条列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条
单位领导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区域,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治安保卫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部门备案情况;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三)按照公司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
单位领导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六)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领导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五条
部门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领导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责令部门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部门。
部门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六条 部门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将治安隐患整改完毕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的单位领导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
单位领导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领导应当自责令整改期限或者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治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部门在规定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将单位领导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提前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单位领导提出提前复查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的申请,单位领导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员工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单位领导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单位领导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单位领导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员工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单位领导应当依据《条例》规定,对部门处以罚款,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警告或者罚款;造成员工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部门实施整顿、记大过,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罚款、降职停职或者予以开除: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规定的。
第九条
部门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单位领导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员工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单位领导应当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部门处以罚款,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扣除当月奖金;造成员工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部门实施整顿、罚款,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罚款、降职停职或者予以开除: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公司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第十条
部门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单位领导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员工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员工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各该条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领导部门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领导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公司相关检查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部门整改情况和核查员工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部门,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员工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三)对部门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规定实施处罚的;
(六)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公司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