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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曾琼军 陈晓瑜
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制是从1994年1月开始实行的,至今已有6年多的历史,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运行的实际效应与当初的目标效应之间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尤其当扩大内需成为目前主要的宏观经济目标时,现行的消费税制更暴露出它的局限性。
一、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带来诸多问题
(1)认识上产生误解,消费税与增值税同属生产环节的流转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税款由消费者负担,而消费税却是价内税,使人认为由企业负担,事实上实际的负担者仍是消费者。认识上的偏差,不利于国家调控消费和分配的政策,不利于引导需求。(2)价税不分,影响价格透明度和税收透明度,消费者购买物品所付的款项无法区分价款与税款。(3)作为价内税,消费税依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重征了增值税。(4)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会给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二、现行消费税征收的税目少且拘于格式化
(1)我国目前只对烟、酒、汽车等11个税目征消费税,对许多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尚未征税。这导致消费税制在宏观调控上力度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如:我国目前许多高档消费品市场供大于求,矛盾突出。据报载,1997年我国VCD的总产量超过1500万台,而全国市场需求量仅1000万台左右;1998年全国VCD的总产量达5000多万台,但市场总容量不超过1500万台,而其中进口产品又占据了约20%的市场,更加剧了VCD生产过剩的现象。另一方面,各地歌舞厅、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桑拿浴室、按摩房比比皆是,经营者有暴利驱动,吃喝玩乐者常常有公款作后盾,公款消费屡禁不止,而此类超前消费行为却未征消费税。(2)涉及对生态环境有害的应税消费品也太少了,对破坏生态的恶劣行为起不到抑制作用。(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消费品已成为生活必需品、常用品或生产资料,如:摩托车、护肤护发品等,对此征税,使消费受到限制,不符合我国消费税的指导原则。
三、消费税的税率不尽合理
现行税目中护肤、护发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已属于生活必需品,税率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还高;汽车轮胎属生产资料性质,且在对其征税后还要对小汽车征税,有重复征税现象,属所征税率过高之列;烟的税率在40%到45%,与大多数国家相比,税负处于较低水平;与卷烟一样,烈性酒如白酒的过多消费会影响人体健康,且过多的生产也浪费粮食,其税率偏低,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属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其消费还会污染大气环境,税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也是较低的。
四、目前消费税的征税环节过于单一
(1)征收中生产环节难以准确确定,如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分装与配送,甚至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要加以准确划分是相当困难的。(2)给偷逃税者以可乘之机,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所偷逃的税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再次,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因为消费者是消费税的最终承担者,商品经过的流通环节越多,价税转嫁次数也越多,商品涨价也就越多,而消费税的隐蔽性特点又使消费者无从区别价税,在递层累计的基础上,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针对现行消费税制中不尽完善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将消费税由价内税转变为价外税,增加税收透明度
(1)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离,消费者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否负担了税收,负担了多少,不存在任何隐蔽性,既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又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需求方向。(2)明确体现了国家抑制某些产品消费需求的政策,如香烟,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消费,对其课征高税,价税一分离,消费者一比较,价格与税款孰高孰低清晰明了,反映了国家的政策倾向。
二、适当调整并扩大征税范围
(1)应增加对一些税基宽广、消费具有超前性质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价高利大的高档消费品进行课税,如保健饮料、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皮革制品、装饰材料、美术工艺品、移动电话等。(2)对娱乐业项目如歌舞厅、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等,以及特殊服务行业如桑拿、按摩等征收消费税。虽然已对其征收营业税,但实行的是浮动税率5%-20%,再加上主观因素掺杂的成分太多,因而税率最终确定的选择度较大,无形中给税款流失开了口子。应将其从营业税范围划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相对加重征税程度,既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又可限制奢侈消费行为。(3)增加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的征税,如卫生筷、塑料袋等。(4)对一些已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如摩托车、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可少征或不征消费税。
三、调整部分应税产品的消费税率
对于烟、烈性酒、鞭炮、焰火、汽油、柴油等可适当提高税率,真正做到“寓禁于征”,同时,也有必要采取国际通行的办法,对含铅和无铅汽油实施税收差异,来鼓励无铅汽油的消费,保护环境;另外,针对目前我国消费疲软、生产过剩现象,政府可利用税收,一方面通过扩大征收范围以抑制盲目投资,另一方面,也可适当降低某些产品的税率,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如可适当降低小汽车、摩托车的税率,也能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甚至可以取消征税。
四、拓宽课税环节
消费税征收环节不应仅局限于生产与进口环节,还可推行到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商品交易会现场及消费行为发生时刻,并可采取多环节并行征税的办法,以此扩大税基,增加收入。(1)增加对批发、零售等环节征收,可体现调节的目的,减轻生产企业的负担。(2)对烟、酒等某些市场需求量大、物价上涨快的行业,可多环节并行征收,以防止企业用转移利润的方式避税。(3)对金银首饰、各种高档娱乐、高档电子电器的消费行为开征的消费税,可在消费行为发生时缴纳。
当然,这些措施有些可配套进行,例如商业环节征税可与价外税同时实行;也有些可一步到位,如扩大开征范围和调整税率;有些则需要一个过程,例如实行价外征税,首先应多加宣传、引导,让消费者渐渐地接受这种国际上普遍流行的方法,然后逐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