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_优秀教师东北师范大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8:56: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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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建设国际化师范大学,鼓励教师到国际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学习、进修与合作研究,扩大学术视野,促进学术交流,提升业务水平,规范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原则

1.结合学科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按需选派,学用一致,保证质量。

2.鼓励赴国(境)外一流学校和学科专业留学与合作研究,提高派出效益。

3.支持拓展多种经费渠道,扩大教师公派留学规模。

二、选派类型

1.国家公派留学,指根据国家留学规划,由学校统一推荐、国家选拔派出的出国(境)留学形式。

2.单位公派留学,指根据校际交流协议,由协议资助方提供奖学金或资助金,由学校选拔派出的出国(境)留学形式。

3.自费公派留学,指教师在长期交流合作的基础上获得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或个人的邀请与资助,经学校同意纳入公派计划的出国(境)留学形式。

三、选派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有学成回校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心健康。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发展潜力,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取得较好成绩,且考核合格。

3.距上一次公派出国(境)留学或工作(6个月以上)归国满2年;国内在职培训进修结束满1年。

4.具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符合相应出国(境)留学选派项目的外语水平要求。

四、申请与派出

1.留学人员填写《东北师范大学留学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留学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留学人员派出前须选定一名本校教职工作为经济担保人,共同与学校签订《东北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3.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存保证金,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公派留学标准向学校交存保证金。保证金本金在留学人员按期回校后全额返还。

五、国(境)外管理

1.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要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维护国家和学校权益,保守国家机密,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要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教育、指导和管理,认真履行出国留学协议,按期完成留学任务。

2.所在单位要加强与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留学人员有义务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

3.留学人员需要延长留学期限或提前回国的,须于留学期满或拟提前回国日期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必要性,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审批。留学人员在当次留学过程中只能提出一次延期申请。

六、待遇

1.出国(境)期限6个月及以下的留学人员,保留全部在岗待遇;超过6个月的,出国(境)次月起除停发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外,其他工资待遇不变,按期回校报到的,报到当月恢复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

2.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在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经学校同意后保留原待遇;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学校同意后保留公职,停发全部工资和津(补)贴,回国后不补发。

3.出国(境)期间住房公积金的扣缴基数随工资额度变化正常调整。

七、经费承担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国(境)外学习及生活费由国家承担,按期回校后,学校承担以下费用:

(1)公证费、签证费、国际交流服务费、健康检疫费等出国(境)手续费;

(2)出国(境)集训费、外语培训费;

(3)出国(境)集训、面试、签证和出(回)国(境)国内段的一次往返旅费、宿费(按学校财务规定标准,下同),外语培训的往返旅费(每学期一次)、宿费。

2.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和自费公派留学人员,按期回校后,学校承担公证费、签证费、健康检疫费,及办理签证和出(回)国(境)国内段的一次往返旅费、宿费。

八、回校与服务期

1.留学人员完成留学任务回校后,须到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报到,办理提取出国(境)保证金、报销相关经费及起薪等手续。

2.留学人员回校后须在1个月内以留学总结报告会的形式汇报留学成果,并将时间及地点告知人事处。

3.留学人员结束留学任务后有义务回校服务。公派留学1年及以上者,回校服务期为5年;其他留学人员回校服务期为3年。再次出国且其前次出国回校服务期未满规定年限的,回校后前次剩余年限与当次回校服务期累加计算。

九、违约及处理

1.超过规定留学期限不归者,停发全部工资和津(补)贴,不再返还保证金,按待聘人员处理;超期1年者,解除聘任合同,按自动放弃公职处理。

2.未履行学校派出手续而擅自出国(境)者,停发并追缴全部工资和津(补)贴,情节严重者解除聘任合同,按自动放弃公职处理。

3.按违约行为处理者,学校将不再承担其任何费用。

4.服务期未满调出、辞职或被学校按自动放弃公职处理者,须按未满服务年限交纳服务期补偿金,标准为人民币1万元/年(不足1年的以月份为单位按比例计算),并返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全部留学费用及留学期间所发工资和津(补)贴。

十、本办法中的公派留学系指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从事博士后研究、访学等出国(境)形式。

十一、本办法适用于留学期限在3个月及以上的公派出国(境)教师。教师以外人员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附则

1.前往国(境)外工作(讲学、执教、研究等)的教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保留公职,出国(境)期限在3个月以下的,保留全部在岗待遇;3个月及以上的,保留国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其他工资待遇停发,出国(境)次月起执行,按期回校报到当月起薪,因工资变动引起的相关待遇调整不补发。由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执教的教师,出国(境)期间保留全部工资和津(补)贴。办理出国(境)手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2.教职工出国(境)探望父母、配偶、子女(长期定居或工作、留学1年及以上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学校审批,给予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探亲假(含寒暑假),费用自理,保留全部在岗待遇。探亲超期者,期满次月起停薪,超期3个月(含3个月),解除聘任合同,按自动放弃公职处理。

3.各单位应于每月24日前将本单位当月出国(境)人员名单报人事处,配合人事处做好对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工作。由于所在单位未按时上报而多发放的工资和津(补)贴,将从本单位下学期的津贴包干额度中扣除。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原《东北师大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东师人字[93]41号)、《东北师大自费出国留学管理办法》(东师人字[93]89号)和《东北师大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的有关规定》(东师人字[95]36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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