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监察局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常委会)(后更新)_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8:55: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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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勤政廉政建设,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依托行政审批流程管理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依据监控结果作出绩效评估,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电子监察坚持依法监察、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子监察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实施,开展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和处理网上投诉等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市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行为;

(二)预警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

(三)组织实施对审批行为的绩效评估;

(四)收集行政审批资料、数据,提供信息服务;

(五)受理对审批行为的网上投诉。第五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

(一)视频监控。通过远端视频监控设备,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车管所、市劳动力市场和社保中心等单位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二)全程监察。通过采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数据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察;

(三)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等形式受理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服务态度、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四)绩效考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考评,主要依据电子监察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监察考评数据进行监督考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监察系统根据具体情况发出预警和黄牌、红牌纠错信号或监察建议书: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办理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超过承诺期限的;

(三)办理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虽未超过承诺期限但环节超时的;

(四)初审单位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报送上级审批机关超过承诺期限的;

(五)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六)行政审批事项不按规定实施网上审批的;

(七)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其他违规审批行为。

第七条 行政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电子监察系统预警纠错提示或监察建议书后,应当立即纠正存在的问题,需要回复办理结果的,应当及时回告。

第八条 市监察局对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网上投诉进行统一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督办调查处理、实施情况反馈。

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下列网上投诉实行分流办理:

(一)不实施网上审批、违规操作、服务态度恶劣等违规行为的,移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处理;

(二)违规收费、擅自减免税费、增加准入门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取财物、索要好处、以权谋私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移交市优化办、市纠风办调查处理;

(三)确有违规实施行政审批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移交市监察局相关职能室处理;

(四)明显不属于电子监察工作范围内的,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情节简单明了的投诉,归口办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需要调查核实的投诉,归口办理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

对问题复杂、短期难以查结的投诉,归口办理单位报经市监察局同意,可以在办结后回复投诉人。

转交办理并要求报送结果的,有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结果报市监察局。

第十条 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每月绩效评估以通报形式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下发市直各部办委局,并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网上公布。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根据绩效评估内容制定量化评估标准,采用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评定绩效评估分数。绩效评估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当月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由市监察局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其查找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责成其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因服务态度不好引起群众不满而投诉3次以上的;

(二)办件整体未超时但环节超时3次以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脱岗3次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工作任务2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

(一)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二)不按流程管理规定公开办理事项的;

(三)办件整体超时2次以上的;

(四)联办牵头责任单位不履行联办职责2次以上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一)在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听音乐、看电视等违规行为;

(二)服务态度恶劣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的;

(三)应进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在中心办理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向有关考核机关提出建议,取消有关单位年度工作责任目标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先资格。

(一)年度电子监察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年度综合排名处于后三位的;

(二)整体办件超时数量在办件总量中占10%以上的;

(三)收到预警纠错信号不及时改正达2次以上的;

(四)收到《监察建议书》不及时整改或作出书面解释的;

(五)经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审批的;

(二)错批错办的;

(三)违规收费、吃拿卡要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行政审批相对人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作出或建议其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一)不服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不适合在中心工作的窗口工作人员,其主管部门应对其作出离岗培训等处理措施;

(二)经调查核实,需要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作出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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