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新增农资综合直补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_农资综合直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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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省2009年中央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

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2009年中央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水利项目县(以下简称项目县)建设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0]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新增农资综合补贴水利项目资金要集中用于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目前急需解决、短期内能完成见效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县是指符合“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新增粮食100亿斤生产能力工程和国定产粮大县三个条件,列入2009年中央新增农资综合直补资金支持范围,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所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项目县分一般县和重点县两类。

第四条

项目建设要坚持“集中连片、综合示范”的原则,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整体推进,成片打造综合配套、功能齐全的高标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示范区。项目资金实行一次性补助,实现建设一片、销号一片、发挥效益一片。

第五条

项目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并创新“四大机制”。一是竞争立项、择优选取的“竞争机制”;二是整合资金、集中投入的“投入机制”;三是农民自愿、奖补结合的“激励机制”;四是建管并重、协会参与的“管护机制”。

第六条

项目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中,重点县实行省长领导下的县(市、区)长责任制,一般县实行市(州)长领导下的县长责任制。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建设内容:以已成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田间沟渠(流量小于1m3/s)配套改造为主,适度更新改造小型灌排泵站,因地制宜建设山平塘、石河堰、蓄水池、水窖等小型抗旱水源工程。

第八条

补助标准和范围:灌区新增改善灌面补助不超过800元/亩;山平塘、石河堰、蓄水池、水窖等补助比例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70%。

第九条

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人工费、项目管理费等。实施过程中新发生的、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第三章

目标与任务

第十条

项目县建设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项目区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

具体目标包括:

(一)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重点县不低于1.2万亩,一般县不低于5000亩。项目区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灌区斗口以下、小型区渠首以下)不低于0.55;

(二)项目区内旱山村望天耕地浇灌面积解决60%以上。

(三)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10%以上。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对象

项目区申请对象为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农户自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益农户或会员自愿向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提出申请;

(二)村组(协会)统一申报。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民主评议,经全村85%以上的受益农户通过后向县(市、区)水务、财政部门申报;

(三)县级择优选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水务部门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择优选取项目区。项目区应符合以下原则:

统筹规划原则。项目区要纳入《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并与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片有机结合,不得与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区重复。

农民自愿原则。当地农民有积极性,农户自愿承担项目投工投劳和部分投资;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资金整合原则。以县级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为依托,项目区内积极整合其他部门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市、县级财政应积极投入工程建设。

集中连片原则。各项目区要打破乡(镇)、村界限,实现连片建设,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规模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区确定后,由县级水务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送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二)《实施方案》审批。重点县《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审批;一般县《实施方案》由省水利厅审批。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项目县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水务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项目建设的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县级水务部门负责作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与监管。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坚持“群众自愿、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专帐核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的项目,可预拨一定的启动资金,余下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对由村组(用水户协会)组织实施的山平塘、蓄水池等抗旱水源工程可推行“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各项目县应及时将项目主要建设地点、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县建设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工程开工后,各项目县要每月底前向省水利厅、财政厅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情况、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管机制改革。要积极推行“先建协会,后建工程”的模式。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独户(或联户)工程产权明确归农户(或联户)所有,并由乡(镇)政府颁发产权证;村组集体或用水户协会组织实施建成的工程,要组建或完善用水户协会进行管护。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采取县级自验和省级(或市级)验收方式进行。重点县验收由省水利厅和财政厅组织;一般县验收由市级水务、财政部门组织,结果报省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自验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的要求;确认工程量;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对自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县级水务、财政部门向省级(或市级)水务、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已通过自验,且遗留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已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已落实管护责任,管护制度健全。

第二十五条

验收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项目验收从组织发动、任务完成、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二)评分标准。验收评分采用百分制,分为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分标准说明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组织

省财政厅、水利厅统一组织,负责对项目县实施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补贴资金和水利建设先进县评比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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