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实施细则_个人经营性贷款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8:50: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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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个人生产经营性

贷款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满足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的合理经营性信贷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玉泉蒙银村镇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是指本行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用于合法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基本流程为:申请与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

小微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主要股东。其中,合伙人及共同借款人合伙份额须高于50%(含);公司主要股东及共同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含)。

对同一小微企业,只能由1名小微企业主申请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用于该企业经营。

第六条 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岁;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贷款投向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但能说明合理原因的除外;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拥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营业执照或商户经营证或摊位证等),从事特种行业的还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所经营企业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成长性,销售资金回笼正常,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借款人原则上具有2年(含)以上本行业或相近行业(相近行业指制造、商贸、物流和服务四类行业)经营管理经验,经授信委员会审批,经营年限可放宽为1年(含)以上;

(五)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六)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的,该企业应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或基本账户;

(七)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八)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七条 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并可组合使用。

第八条 抵押担保。以符合我行要求的抵押品提供担保。居住用房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70%;商业用房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60%;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50%。

第九条 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贵金属、存单、债券、仓单等质押担保。

第十条 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方式包括自然人保证、商户联保、信用担保机构保证、市场管理方保证或其他法人保证担保。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单户(同一借款人)额度起点为5万元,最高额度执行董事会授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依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核定,原则上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征得本行同意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贷款到期前15天,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不限次数,但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根据总行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执行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申请、调查及审查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个人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客户基本资料,如: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婚姻证明、住所证明、家庭主要财产的权属证明等。

(二)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保证人的征信报告。

(三)生产经营证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从事特种行业的同时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外的其他借款人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合伙企业合伙人须提供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对借款有限制性条款的,须提供全部合伙人同意借款的证明文件);

2.公司主要股东须提供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对于能够在工商行政部门或其网站查询企业验资情况的,可不提供验资报告);

3.承包租赁企业承包人或承租人须提供承包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还款能力证明。财务报表、银行流水或销售(进货)明细等。

(五)担保资料。担保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保证人担保能力和资信证明、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六)本行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实行双人实地调查和面谈制度。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授信审批委员会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贷款业务事项。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对经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根据董事会授权,报有权审批的行长、副行长签批。

第六章 用信管理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经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质押贷款可根据授信期限一次性签订最高额抵质押贷款合同;保证担保和联保贷款无论授信期限长短,每次用信均需重新签订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抵质押登记。采用抵押、质押贷款方式的,在贷款发放前,应办妥抵押登记、出质止付等相关手续。抵质押登记可根据合同期限办理,抵押物评估一年一评。

合同签订和抵押登记办理过程需经总行明确的见证人员见证。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经授信审批委员会批准同意发放的信贷业务,由客户部门填写放款申请审批书,经风险管理部审查、分管行长审批后,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签订借据,并将放款通知书、支付委托申请书、放款审批书一并整理齐全后交柜台办理出款,柜台负责人负责对借据日期、利率、户名、用途、金额与客户经理提供的放款通知书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放款手续,对核对不符的退回客户经理,不予办理。在签订借据时,根据借款人情况和信贷规定与客户签订扣款授权委托书、支付委托书、承诺书、声明等附件。

第二十二条 信贷支付。

(一)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大额贷款,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柜员按照借款人提款申请、支付委托书和相关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二)其他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采取自主支付的方式,贷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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