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9月23日(修改意见_华东师范大学勤工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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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1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杭州师范大学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制度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我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八条 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及招聘信息,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 组织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在学生发展与服务部的领导下,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与价值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分为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其中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和临时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酬金标准:

(一)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劳动服务等为主。

(二)安排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三)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四)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五)校内各单位按工作有利原则,在合理计算学生工作量的基础上,向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提交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聘用勤工助学学生。

(六)非寒暑假固定岗位设置申请一般于每学年初或每学年末统一受理,每学期初或每学期末实施微调;寒暑假固定岗位设置申请于学生放假前一个月内统一受理;临时岗位设置申请于用工前至少五天受理。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校外单位聘用我校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校外单位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学生勤工助学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并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未经学校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同意,学生私自到社会兼职或从事经营活动,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四)校外勤工助学设置申请不定期受理。

第十五条 未经审批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不予承认。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申请及聘用

第十六条 通过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网,学生查询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进入校内外岗位报名进行报名注册。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对申请学生进行筛选,符合基本条件的无异议后签订勤工助学岗位上岗协议书。学生按要求到指定岗位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用工实行一人一岗制,不允许一人处于多个岗位用工状态。

第十九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倡导公开竞聘,坚持择优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原则。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要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事项,主要安排学生参与辅助性工作。对一经聘用的勤工助学学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特殊岗位实施持证上岗,做好工作记录,核定学生工作量,备存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建立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实行考核不合格淘汰制。用人单位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差的学生,可解聘,在当月末或次月初向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报送勤工助学学生调整申请,淘汰勤工助学不合格学生,并于次月聘用优秀学生充实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经聘用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学生本人或用人单位应在确定学生录用两周内向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做出说明。否则,经查属实,视为脱岗予

以岗位淘汰,且此后一年内,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不再受理该单位和该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学生如要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告知所在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淘汰,扣发当月工资,且此后一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二十四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发放:根据工作和考核情况,用人单位于当月底制作学生勤工工资报表,经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审核通过后,由校计划财务处将工资直接打入勤工助学学生的交通银行卡。报酬标准按每学期初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上岗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报酬支付按相关协议执行。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声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发展与服务部学生勤工助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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