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路客运汽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_辽宁省道路运输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8:48: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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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客运汽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审核确定公路客运汽车运输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辽宁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路客运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公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公路客运经营企业和公路客运个体经营者(含产权及经营权均属个人、产权及经营权分离等其它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客运汽车,是指经各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具备客运经营条件、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政府规定的运价标准收费的经营性车辆。

第四条

公路客运汽车运输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路客运汽车运输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四)保险费是指实际交纳的营运财产保险费用和人身保险费用,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

(五)修理费是指为维持或恢复公路客运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和寿命,确保正常运行需要支出的材料和人工费用,包括大修和日常维护修理。

(六)轮胎消耗费是指公路客运车辆正常运营中更换轮胎的费用。

(七)车辆规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缴交的与公路客运汽车运营有关的车辆安检费等各项支出。

(八)安全费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九)其他费用是指公路客运汽车日常运行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可计入定价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两部分。

(一)公路客运汽车经营企业:

1.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公路客运汽车营运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护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费)、印花税、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固定资产折旧广告宣传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其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一条

公路客运汽车定价成本按经营者性质分类采集数据进行核算。

职工福利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入成本的工资总额的2%、2.5%核定。应由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业务招待费用按不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核定。

公路客运汽车经营企业和公路客运汽车个体经营者的管理费用均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成本费用核定,但管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运营成本的15%。

第十二条

公路客运汽车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年限最低为5年,最高为8年,具体折旧年限由实施成本监审机构按照车型、年实际行驶里程等因素综合确定。公路客运汽车价值按车辆总价计算,车辆总价包括购车款、车辆购置税、证照费等;残值率一般按3%-5%计算。

第十三条

公路客运汽车经营企业的其它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据实核定,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范围的,按中值核定。

第十四条

车贷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

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用中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广告费、宣传费最高不得超过当主营业务收入的15%。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公路客运汽车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经营产生的费用;

(二)与公路客运汽车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

(五)对外投资、对下属单位补助等支出;

(六)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等;

(七)企业计提的除了坏账准备之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

(八)车辆通行费、客运车辆站务收费等费用属于运价外的其他收费,不计入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中;

(九)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

第二十六条

公路客运汽车经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额(指其他业务收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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