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_山东省农业地方标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8:47: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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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财发„2011‟31号)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项目验收是省和市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组织实施的对中央和省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作出评价的活动。主要目的是检验竣工项目数量、质量和效益完成情况,公正、客观评价项目建设水平;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不足,促进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条竣工项目验收实行县级准备、市级全面验收和省级抽验的办法。

县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并做好竣工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市级农发机构受省农发办委托,负责组织对本市所属县(市、区)已竣工农发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作出验收评价。

省农发办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对市本级项目实施情况和市级全面验收情况进行抽验,并对验收情况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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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竣工项目验收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直接组织验收方式是由省、市农发机构组成验收组,吸收有关部门人员及专家、中介组织参加,按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委托验收方式是由省、市农发机构委托专门机构或中介组织组成验收组,独立开展验收工作。

第五条验收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验收组组长负责按照规范的程序组织验收工作,对验收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验收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六条验收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公正客观、规范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验收人员与被验收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验收的依据是:

(一)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

(二)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和相关行业规范;

(三)省下达的年度计划、计划调整备案文件及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立项评审文件;

(五)资金拨付文件、决算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二章验收内容

第八条竣工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建设任务 — —

2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各项资金使用、财政资金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对市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划与项目库建设;

(二)立项评审情况;

(三)年度项目计划编报、下达和调整情况;

(四)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情况;

(五)市级财政配套资金落实和拨付情况;

(六)监理招标情况;

(七)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八)资金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九)市直项目实施情况;

(十)组织开展对县验收情况。

第十条对县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编报情况。

(二)项目实施计划编报和调整情况。

(三)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的各类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

(四)上级财政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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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县级报账情况,项目管理费、科技推广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管护费等提取及使用情况。

(六)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工程管护制度以及“三专”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执行情况。

(七)资金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竣工项目验收申请。项目要按规定的建设期建成并达到验收标准。每年五月底前由县级农发机构向市级农发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级农发机构对各开发县竣工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并于每年六月中旬向省农发办报送验收总结报告和项目验收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因特殊原因建设期内未竣工的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及竣工期限承诺书,由市级农发机构审核批准,报省农发办备案。

第十三条省农发办每年六月下旬组织省级验收,随机抽验三分之一左右的开发县的全部竣工项目。

第十四条竣工项目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验项目工程、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综合运用对照分析的方法,核对资金支出与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计划与竣工情况、工程数量与质量情况,以及核对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出问 — —

4题的整改落实等情况,并将主要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或摘录,编制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被验收单位应当按验收内容,全面、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档案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材料、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验收评价

第十六条验收完成后,验收组依据统一的验收标准(详见附表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评分表),对被验收单位的项目前期准备、计划执行、工程质量、项目管理运行、资金管理和项目效益情况作出评价,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验收组就验收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处理意见,以及验收评分情况等向被验收的市或县农发机构反馈并交换意见。

第十八条省、市农发机构汇总各验收组情况,向各市县通报验收情况,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省、市农发机构将验收结果作为对市县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考评的重要因素,按照综合因素法作为分配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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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对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验收和省、市组织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项验收,依据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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