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西县移民局关于印发《郧西县库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_郧西县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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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西县移民局关于印发《郧西县库区移民

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移文〔2008〕8号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转载点击数:597更新时间:2009-8-1

4各库区乡镇: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8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政办发〔2008〕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制订《郧西县库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请库区各乡镇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前期准备和申请验收申报工作。

附件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2-1:郧西县移民新增人口后扶项目验收申请表(式样);

2-2:郧西县XX乡镇XX村XX年度移民后扶XX项目竣工自验报告(式样);

2-3:郧西县移民新增人口后扶项目实施责任书(式样);

2-4:郧西县移民新增人口后扶项目实施合同书(式样);

2-5:郧西县移民新增人口后扶项目投资概(预)算表(式样);

2-6:郧西县移民新增人口后扶项目投资决算表(式样);

2-7:郧西县移民新增人口后扶项目审计报告(单项工程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并按行业规范编制审计报告);

2-8:郧西县移民新增人口后扶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式样);

2-9:郧西县移民原迁人口直补资金发放验收意见书(式样)。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验收管理办法通知

━━━━━━━━━━━━━━━━━━━━━━━━━━抄报: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

郧西县移民局办公室2008年3月28日印发

━━━━━━━━━━━━━━━━━━━━━━━━━━

共印20份

附件1: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8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西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西政办发〔2008〕24号)及相关行业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均简称移民后扶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项目计划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工程变更文件,项目建设合同,施工图纸等。

第四条移民后扶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移民局负责归口管理,县其它部门按照业务内容分工管理。

第五条 移民后扶项目验收一般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验收,第二阶段为竣工验收。

第六条移民后扶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相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自验收

第七条自验收是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由项目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对移民后扶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等进行的验收,无明确验收管理规定、技术标准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参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八条自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尽快将有关验收成果及自验报告,报送县移民局,并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九条竣工验收是竣工验收小组代表县移民局对移民后扶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的最终验收。因故造成建设周期延长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工程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分期进行验收。

第十条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以行业规范为依据,按项目等级、资金规模和批准权限分级组织。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应在自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进行。不能按期验收时,经县移民局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及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移民局作出专题报告。

项目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移民局提出验收申请,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县移民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验收;单个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移民局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市移民局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小组由县移民局派出代表和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应根据被验项目的技术特点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进行竣工验收的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项目是否已按下达的计划内容完成;

(二)检查自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项目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审查资金使用和资产认定情况;

(四)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意见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县移民局负责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要对项目从前期到竣工整个过程的全部费用进行竣工决算,在1个月内将决算和审计报告报县移民局审核,并办理决算销号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竣工自验报告》、《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项目投资概(预)算表》、《项目投资决算表》、《项目审计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直补资金发放验收意见书》等报告内容与格式详见附件2~1至2~9。

第四章验收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设计、监理的单位做好配合验收的工作;按照验收小组意见,认真组织完成整改工作及项目移交工作。第二十条资料提供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自验收主持单位对自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小组对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的其他有关要求,参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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