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干部职工继续学习暂行办法_党政干部激励鼓励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0:24:3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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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干部职工继续学习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继续学习教育管理工作,鼓励引导干部职工通过刻苦学习,优化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继续学习,是指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和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考试等。

第三条所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必须能够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考试等。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得与地税工作密切相关的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资产评估师、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电子信息专业工程师,以及计算机等级等。

第五条职工取得相同层次(别)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若以前已给与学费补助或物质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政策。

第六条参所参加的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脱产学习为辅,严格控制脱产学习人数,妥善解决工学矛盾:以个人进修为主,以单位委托为辅。坚持学以致用,提倡在职学习,除单位委托培养外,一般不安排脱产学习。

第七条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教育者,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在职人员参加学历

学位职称教育审批表》,由所在部门同意后,由所在部门同意后报县局人事教育股审核。

一般干部职工的申请有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审批。

中层以上(含)干部的申请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凡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不安排学习和考试时间。

第八条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需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籍档案原件和复印件提交县局人教股,统一由县局人教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学历学位认证颁发审核认定并将复印件加盖县局人教股印章后存入干部实事档案

第九条经批准参加继续学习,取得国家认可的各层次学历后,按照“共同受益,共同分担”呃原则,有本人提供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可享受县局一次性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的给予学费(包括报名费和学校统一发放的书籍资料费)80%的补助: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给予学费80%的补助: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给予学费85%的补助

二、对取得计算机等级证书的一次性补助标准:取得计算机二级证书的,补助600元:取得计算机三级证书的补助1000元。

三、对取得职称(资格)的一次性补助标准:取得中级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资产评估师等职称(资格)的补助1500元:取得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律师的、补助3000元。

职工获得同一层次(级)的学历、学位,县局原则上只给与一次不住。

第十条县局逐步探索完善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办法,逐步实行职称与职务(级)相挂钩的奖励办法,奖励干部只概念股积极考取高级技术职称。目前试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计算机二级等级证书的享受副股级待遇,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计算机三级登记证书的享受正股级待遇的激励办法。

第十一条属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安徽省地税系统培养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地税系统在职人员。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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