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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安全管理的实施办法
分公司各项目部:
为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遏制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企业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项目部各类专业分包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更加完善的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以更加有力的安全体系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依法依规生产施工,强化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严格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生产行为。项目部要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各项目要加强对所属项目部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各项目部要确实做好定期自查自纠,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该停工整改的一定要停工整改,并对主要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各施工分包单位必须在我公司所属项目设置安全管理人员,要配备完整的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专职人员以及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伍停止或延期施工。
(二)各项目及施工队伍应制定并落实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项目部应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日常、专项、季节性安全检查的实施措施。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项目至少每个星期对所承建的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项目部开展的自查活动每月不得少于四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进行完整的记录存档。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项目部及施工队负责人的责任。对停工整改逾期未完成的施工项目不得复工。
(三)各项目部应加强项目上的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和人员配置。项目安全技术施工管理机构应强化其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切实落实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项目主要安全技术负责人的安全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各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批程序。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方案计算书及安全验算结果并上报公司,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加强项目上施工机械及租赁、安装、拆卸等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卸的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证书。安装、拆卸单位在施工现场要配备设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在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时,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应当由项目部组织建设单位、租赁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进行自检验收,出具自检合格报告。起重机械在安装完毕自检合格后经技术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在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进入施工现场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是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验收并出具合格证书的产品。
(六)加强劳务分包的安全生产管理。所有在我公司实行劳务分包的建筑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市建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备案手续。对在我公司实行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
(七)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积极推进信息化 建设,努力提高项目安全生产防护水平。
三、严格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
(一)项目部应将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建立完善的安全资金保障制度,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足额投入。项目部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四、继续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一)项目主要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持职业资格证上岗,并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
(二)项目对施工人员及新进场、转岗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凡未经培训上岗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人员,一经查实将按安全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一)对项目上的安全生产实行差异化管理。项目部各部门要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有效的防护及监控,对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项目要实行严厉处罚,加大对项目部各负责人责任追究力度。
(二)实行更加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项目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主要负责人项目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责任人,终身不得担任本公司的项目经理、及部门负责人。对非法违法进行施工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将依法报送执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