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验收权限范围_消防建审验收范围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8:44: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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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验收权限范围

(一)公安厅消防局负责以下建筑工程项目的审核验收:

1、建筑高度超过100m(含本数,下同)的高层民用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0 m2(对于乌鲁木齐、昌吉、伊犁、克拉玛依、巴州、阿克苏、喀什为50000 m2)的民用建筑;

3、总投资超过3亿元的工业项目;

4、特殊工程、跨地区工程及超越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需要组织性能化评估及专家论证的工程项目;

5、上述工程在整体验收合格之前,其内部装修及设计变更。

(二)各州、市、地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公安厅消防局审核验收权限范围以外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审核验收。

(三)县、市、区公安局消防科的审核验收权限范围,由州、市、地公安局消防局根据实际在现有审核验收权限范围基础上进行调整。

(四)对于管辖权限不明确的建筑工程,由公安厅消防局指定管辖。

(五)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可以委托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进行审核验收;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的建筑工程进行审核、验收。

(六)各州、市、地公安局消防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公安厅消防局所审核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应将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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