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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总工会 关于做好职工劳动模范工作几个问题的通 知
湘政发[1990]35号
(一九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各行政公署,地区工会,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总工会,省直机关各单位、直属工会,省级产业工会:
劳动模范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骨干,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忘我劳动,无私奉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爱护。为了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建设和改革中的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推动全省学先进、赶先进群众活动的广泛深入发展,现就做好职工劳模工作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职工劳模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职工劳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要关心劳动模范的政治进步,精心培养和扶持群众中涌现的先进模范人物,保护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对于任何孤立、打击报复、冷嘲热讽劳动模范的不良现象,要及时批评和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劳动模范一般性的缺点或错误,各级领导要及时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更好地前进。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密切同劳动模范的联系,经常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劳模座谈会和走访劳模,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要积极为劳动模范排忧解难,给他们创造学习、工作、生活条件。对于劳动模范工作和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给予关心,切实帮助解决。
劳动模范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工会实行分级负责。全国职工劳模、省职工劳模、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职工劳模由省总工会统一管理;省直各部门授予的职工劳模,各地、州、市授予的职工劳模,由各地、州、市工会管理。关系独立的省直产业部门授予的职工劳模,由同级产业工会管理。各级工会要建立职工劳模个人档案,定期将他们的有关情况综合报告上级工会组织,并形成制度。
二、进一步健全职工劳模的统一评选和授予制度
要严格按条件推荐和评选职工劳模,保证劳模的先进性。评选的职工劳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强烈的主人翁意识、无私的奉献精神、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高超的业务技能,在各自的工作中做出了突出成绩和贡献。
评选省级职工劳模须经所在单位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单位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签署意见,地、州、市工会审查,行署和州、市政府审查上报省总工会;省直部门直属单位评选职工劳模,由所属的产业工会和主管部门审查上报省总工会统一审核,然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评选出来的省级职工劳模,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特等劳动模范或省劳动模范称号,并颁发湖南省职工劳动模范证书。全国职工劳模的推荐和评选由省总工会统一组织,省人民政府审定上报。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职工劳模,其推荐人选和评选工作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和产业工会负责组织办理,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今后,省级职工劳模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次,同时由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职工劳模表彰大会。全国总工会每年表彰的“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省职工劳模称号。
获得各级职工劳模称号者,如发现其先进事迹系伪造,或因犯有其它错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或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劳模荣誉称号,收回“劳动模范证”和“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取消称号按授予的程序和权限逐级办理。
三、落实和改善职工劳模的经济、生活待遇
(一)今后,凡省政府授予的职工劳模(含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职工劳模,下同),给予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其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岗位)最高等级线工资标准的,可不受其它文件的规定限制,按最高级与下一级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一级工资。奖励晋升的工资,在单位正常调资时不列入本人原有工资基数。两年内连续评为省劳模的不重复奖励晋升工资。国务院授予的全国职工劳模,奖励晋升工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
(二)凡颁发了“劳动模范证”或“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全国职工劳模增发本人基本工资15%的退休费,省职工劳模增发本人基本工资10%的退休费。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建国以来授予的全国职工劳模和省职工劳模,现已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其退休金不足80元的补足到80元。
(三)职工劳模奖励升级的具体办理,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职工劳模增发退休费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离退休人员经费开支,企业单位计入成本。
(四)凡在省内工作的全国职工劳模、省职工劳模,本人与配偶分居两地的,应将配偶调到劳模所在地工作;本人工龄满20年、年龄满45岁的,其在农村的配偶和16周岁(在普通中学读书的到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由各地州市在省下达的“农转非”年度控制指标内安排解决。
(五)凡在省内工作的全国职工劳模、省职工劳模,其子女属城镇户口的,在全民、集体单位招工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1名就业。
(六)各单位调整分配住房时,应优先照顾职工劳模。职工劳模现在住房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房产部门给予调整解决。
(七)职工劳模实行“医疗优待证”,在当地医疗单位优先就诊和住院治疗。全国职工劳模比照二级保健办理,省职工劳模比照三级保健办理,其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和省总工会制订。全国职工劳模每年可带薪休养15~20天,省职劳模每年可带薪休养10~15天,由所在单位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安排。职工劳模医疗费用按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休养费用在单位福利费中开支。单位应每年组织职工劳模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发现疾病要及时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