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_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8:37: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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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于8月20日起施行

近日,商务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8月20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对外商投资我国矿业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将进一步规范外商在华的矿产勘查投资行为。

《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有矿产勘查经验或者矿业融资能力的外国投资者投资矿产勘查活动,鼓励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从事矿产勘查活动,鼓励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在矿产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设立的申请资格、申请程序、勘探许可证的获取、中外合作时的主体资格认定、利益分配和行为规范、外商矿产勘查经营活动的条件和范围等,同时明确了境外上市、探矿权的转让和采矿权的获取等方面的法规。根据《办法》,中国投资者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如果以其下属地勘单位持有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应提供该下属地勘单位负责人签署并盖公章的同意函。如果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其持有的探矿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

对于《办法》的出台,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矿产勘查协会会长邢新田表示:“前几年,我国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面引进外资比较多,这对于加强外商投资我国矿业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他认为,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工厂,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下,我国矿业企业与过去相比,在资金上、技术上具备了很强的“走出去”的实力。因此,对于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而言,推动我国矿业的进一步发展,更主要的将是“走出去”开发国外的矿产资源,而不是“引进来”。

据悉,《办法》对于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转让探矿权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转让探矿权,应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商务部门备案。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其主矿种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拟自行进行开采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并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办法》还规定,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另行依法设立从事矿业开采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依法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或由上述从事矿产开采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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