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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规定 创建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是加快郊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优化区域环境,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提升郊区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文明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申报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的范围是北京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乡、镇。
二、申报条件
(一)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并设专门的创建办公室;
(二)编制环境规划,并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
(三)提交创建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四)基本达到《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的各项要求。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按照自愿的原则,对照《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经自查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均可提出申请。
(一)申报程序:申报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的乡镇人民政府须向当地区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当地区县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市农委、市环保局正式提出书
面申请。
(二)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必须附有创建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的申报表、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及环境规划。工作报告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创建成效;技术报告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有关部门监测、检测报告)。
(三)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31日。
四、考核验收
市农委、市环保局收到申报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即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到现场核查验收。对评审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专家组将指导申报乡镇做好改进工作。对验收合格的乡镇要向社会公示。
在公示过程中,对有疑问的乡镇由市农委和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
五、审批、命名
市农委、市环保局联合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审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乡镇,命名为“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北京郊区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配备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基本达到首都文明乡镇和郊区环境整治样板乡镇标准。
(二)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编制乡镇环境规划。
(三)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基本农田得到保护,废弃矿山、窖坑、砂石坑得到恢复,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未发生较大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四)乡镇布局合理,管理有序,街道整洁,环境优美,城镇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
(五)镇域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六)乡镇环境保护氛围浓厚,群众对环境状况满意。
二、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