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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勘查规范探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8-08-05来源:作者:系统管理员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485
黔国土资发[2006]83号
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文件精神,完善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等管理制度,切实整治“圈而不探”行为,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现就有关探矿权申请基本勘查程度及探矿权延续登记等相关问题作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探矿权的勘查项目,其勘查设计必须达到普查或普查以上勘查阶段。对需要开展矿点调查评价,物、化探异常检查,地质踏勘,矿产资源远景调查、预查等工作程度达不到普查阶段的,可申请地质调查权,取得地质调查证,依法开展相应工作;地质调查权不具有排它性。
二、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已完成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工作,因提高勘查程度,需要延长勘查期限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未完成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阶段工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勘查期限的,可申请一次探矿权延续,批准有效期不超过2年。
三、同一勘查阶段已经延续一次的探矿权,不再受理同勘查程度探矿权延续。其中符合探矿权保留条件的,可申请探矿权保留;不符合探矿权保留条件,又不具备提高勘查程度条件的,探矿权自行灭失。
四、探矿权申请提交的地质勘查设计,应明确勘查工作阶段,要符合设计技术规范,勘查工作结束后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应与之相符,国土资源部门将以其作为对探矿权人监督检查和对地勘单位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
主题词:国土资源 探矿权 延续 登记 通知
抄 送: 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探矿权申请人(公告)200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