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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钟乡人民政府
2010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制定2010年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安全目标责任:
各机动车必须随时接受县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交警部门和乡政府安全监管,要安全行车。各机动车在2010年内实现不发生一起死、伤1人及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二、具体要求:
1、在本乡内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三证”齐全才能上路行驶;即驾驶证、行驶证、公路运输证。
2、各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3、各机动车驾驶员不得酒后驾车,在本乡内行使的客车严禁超载,货车、农用车车箱上严禁载人,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必须戴安全头盔,并不得载2人以上。
4、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道路规则行车,车况要保持良好,各种安全装置设备齐全。
三、处罚:
对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各机动车辆,乡人民政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县运管所、县交警大队、县农机局等部门的委托执法处罚,对造成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驾驶员和车主,依法追究驾驶员和车主经济和法律责任。
鸣钟乡人民政府车主或驾驶员: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