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1车辆报废通知_机动车辆报废管理规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0:23: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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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报废车辆的管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于1月1号起实施,即日起,市交管部门将重点加强对逾期和临近报废期机动车的监管,对临近报废期的车辆不再办理变更使用性质、转移登记等业务,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依法从严处罚。

市交管部门近期将全面排查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机动车。对发现的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机动车,将通过手机短信、信函等方式告知车辆所有人,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对客货运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的,交管部门将责令企业立即办理检验、报废业务,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收缴报废机动车强制报废,并从严处罚驾驶员。同时市交管部门还将加强与商务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数据联网等手段,严格校车、大中型客货车以及营运车辆报废监管。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存在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交管部门将抄告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罚。

交警部门 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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