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文明乡镇创建管理办法)[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乡镇文明创建工作制度”。
兴化市文明乡镇创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明乡镇建设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创建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创建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乡镇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乡镇创建,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建设全面小康、跻身苏中第一方阵”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创建市级文明乡镇工作分两个层次展开:兴化市文明乡镇标兵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方面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在同类乡镇中起排头兵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市有关部门测评考核,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乡镇。兴化市文明乡镇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在同类乡镇中位居前列,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市有关部门测评考核,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乡镇。
第四条创建文明乡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始终坚持“以工业化致富农民、以城市化带动农村、以产业化提升农业”发展思路,以思想道德教育、和谐文化建设为主线,以集镇创建为重点,以多种形式的文明村、文明户创建为基础,以“1+1”城乡文明共建、村企共建为载体,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新型农民,着力增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精神文化要求,着力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五条创建文明乡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当地总体工作布局,并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考核下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应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文明乡镇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标准
第六条经济发展效益良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业结构,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速度超过乡镇平均水平。乡镇可支配财力、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长幅度超过市平均水平。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农业和农村社会
化服务组织,积极为农民服务。农民实际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人均住房面积、电话和电脑拥有率超过市农村平均水平。
第七条道德建设成效明显。对农民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农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增强诚实守信意识,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精神,思想道德教育进村入户。广泛开展文明乡镇、文明单位、文明村、文明户等创建活动,社会风气优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推进校外教育辅导站建设,网吧、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范。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崇尚科学,移风易俗,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无违反殡葬管理规定、乱建坟墓等现象。
第八条镇容镇貌整洁优美。按照农业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乡镇、村建设总体规划。公共设施比较齐全,环境优美,乡镇村道路建设、绿化工作达到市规定标准。节约和保护耕地,无违法用地、无乱占乱建现象。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控制达标。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垃圾收集率、清运率和处理率达到80%以上,环境卫生工作达到市级先进标准。
第九条 社会秩序和谐安定。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认真完成普法任务。生产生活安全,有效防止火灾、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发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各项社会保障覆盖面达到市有关部门规定要求。民事调解组织健全,调解人员、措施、经费落实,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无越级上访、群访事件和民转刑案件发生。坚决遏制重大治安案件、严重刑事案件和邪教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发生,有力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种毒、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无虐待和拐卖妇女儿童、遗弃老人现象。扎实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安全感显著提高。
第十条科教文卫稳步发展。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大力实施现代农民教育工程,义务教育、成人教育达到市有关部门规定要求。科技投入不断增加,有计划地进行科普教育,积极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乡镇建有集图书阅览、广播电视、宣传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学习培训、文化信息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文化站,大力推进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群众文化、群众体育达到市级先进标准。文化市场健康有序,有效保护文物古迹。认真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础设施及基本设备达到市定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7%以上。乡镇建有广播电视站,有线电视进村入户率达到市有关部门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乡镇领导班子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一班人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公正廉洁,切实解决好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建设“五个好”先进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创建意识强,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政务公开,形成制度,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农民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创建
第十二条加强创建工作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乡镇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管理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根据创建标准,从本乡镇实际出发,认真制定创建规划,并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组织干部群众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干部群众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使之了解本乡镇创建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切实解决农民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
第十六条开展同创共建活动。遵循“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城乡、镇企、村企、军民、警民等共建活动。
第四章评选
第十七条兴化市文明乡镇标兵、文明乡镇评选工作采取达标申报制,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工作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选工作严格坚持标准、条件,以维护兴化市文明乡镇的声誉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申报评选兴化市文明乡镇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
第十九条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年度评选:
1、全面小康建设的时序进度未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
2、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3、出现违反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政策等行为的;
4、发生重大治安案件、严重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违法性群体事件的;
5、出现与文明乡镇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兴化市文明乡镇的评选程序为:
1、自查申报。申报乡镇对照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市文明办提出书面参评申请。填写文明乡镇申报表,并附相应材料,报至市文明办。
2、张榜公示。申报乡镇按照申报公示制的要求,将文明乡镇的标准、条件及市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乡镇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
4、审批命名。根据市文明办考核验收情况,经市文明委研究审核后,对符合标准、条件的乡镇,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命名。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授予兴化市文明乡镇标兵、文明乡镇匾牌和证书。对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乡镇党委政府可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已被命名的兴化市文明乡镇标兵、文明乡镇,因创建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将视情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乡镇,一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办组织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已获得文明乡镇标兵、文明乡镇荣誉称号的乡镇,凡发现在评比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十九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兴化市文明乡镇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并定期向市文明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兴化市文明乡镇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1、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为:乡镇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奖惩情况,申报、审批表和群众反映等。
2、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兴化市文明乡镇标兵、文明乡镇每年年终要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报市文明办。
3、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乡镇实行分类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乡镇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加强督促检查。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兴化市文明乡镇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七条兴化市文明乡镇标兵、文明乡镇如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市文明办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兴化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