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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
1、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勤俭持家,反对奢侈浪费。项目部发生的任何费用在发生之前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先报经理批准,否则费用自理。报销前,票据先由经理审核(费用发生报告附后),认可后再粘贴报销。
2、项目部原则上不再报销因公外出的交通票、就餐票和住宿票,实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补助。出差目的地是家庭所在地的出差人员除路途以外,不补助住宿费和餐费。
3、因公外出办事如乘坐公交车的实行按照标准补助,梁河往返26元每人,盈江往返50元每人,芒市往返100元每人,单趟享受往返标准的一半。
4、因公外出办事人员享受早餐五元每人,中餐和晚餐十元每人的餐费补助。
5、项目部员工出差住宿实行按照标准补助(梁河和盈江原则上不补,芒市每间房间补助100元),外地县级城市每间房间补助80元,地级城市每间房间补助100元,省会城市每间房间补助200元(出差人数超过两人的要求两人住一间)。
6、因公外出办事的乘车、就餐和住宿补助实行“谁付谁补,凭票补助,少不扣多不加”的办法,员工因公外出办事必须事先在办公室登记,否则不补助。出钱人每次回来后及时凭票到办公室登记,超过两天不再补记,费用自理,补助由办公室月底汇总造表。
7、日常工作和业务往来中,除上级领导、业主来视察工作需要招待就餐,可由项目部有关人员陪同在外就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标准在30元每人以内。一般客人均安排在项目部食堂就餐,标准与项目部职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