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酒驾判刑第一案_酒驾被处罚后怎么处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8:25: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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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9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过审理,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案之所以受到社会关注,是因为这是北京市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罪。

【案件回放】

2011年5月2日晚,郭术东与2位朋友喝完酒后,驾驶客车行驶至碧桂园小区路口时,撞上前方等候放行的小客车尾部,小客车又与前方的一辆货车相撞,致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郭术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民警对郭术东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郭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3.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5月5日,该案被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院通过审理,认为郭术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辩护人做出的郭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是,基于郭术东认罪态度好,也无前科,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此判决,郭术东表示不上诉。

【律师分析】

自《刑法修正案

(八)》与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后,对于不断上升的酒驾行为可谓是一击法律重拳。各地也陆续报道了当地关于“酒驾入刑”的案件。

一、“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的区别

《刑法修正案

(八)》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并将这条作为《刑法》新第133条。

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与我们通常所说的“酒后驾驶”不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由此可见,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酒后驾驶”行为则并非是法律用语,只要驾驶人员喝过酒再驾驶车辆的,均可以认为是酒后驾驶行为,但并非全部的酒后驾驶行为均会引起法律关系。“醉酒驾驶”行为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即每100ml血液里酒精含量达到80mg以上的,才能以醉酒驾驶入罪。

二、何为“拘役”刑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中所指的“10日以下拘留”与“十五日拘留”是什么含义?这里的“拘留”与《刑法修正案

(八)》中所讲的“拘役”有何不同?许多人可能对拘役比较陌生,有时会与拘留相混淆,笔者在此就对因醉驾而导致的两种处罚,即拘留和拘役在此作一区别。

这里的拘留是指“行政拘留”,系行政处罚的一种,是公安机关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手段。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最长不超过15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我们可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

拘役是刑罚的一种,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其是在短期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第22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由此可知,酒驾如果被判处行政拘留的,说明其行为虽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被判处拘役的,就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将被处以刑事处罚。

三、程序操作上的具体不同点

(一)查、处部门更广泛

过去对于普通醉驾的查处工作全部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刑法修正案

(八)》实施后,对于醉驾行为,由公检法三部门共同参与,公安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对醉驾行为进行前期侦查和取证。另外,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范围内的,公安交警部门也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取证方法更科学

过去对于醉驾的检测方法,一般是采取对着酒精检测仪哈气的方法;现在公安交警部门引入了更科学、更精确的血液检测方法,为了配合检测血液中酒精度的需要,各地公安交警部门投入了一批先进的测酒精含量的取证装备,有些地方甚至可以做到现场抽血、现场验血。

(三)酒驾入刑后的各环节依照刑事案件的办理规定进行

醉酒驾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批捕和公诉环节与以往的刑事诉讼程序基本相同。例如对于可能影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罪犯,侦查机关会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证据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将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作出判决。如果证据不足、事实不充分的,人民检察院将不予提起公诉。

不过我们应当清楚的是,对于醉驾给予刑事处罚不是立法目的,而是希望借助刑罚的警示作用使 “驾车不喝酒,喝酒不驾车”的观念真正植入我们每个人的意识当中。只有这样,才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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