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退休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
一、退休及退休构成要件概说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当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退休年龄”是指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退休”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退出劳动岗位并依法享受退休待遇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有关规定梳理如下:
1、根据1978年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2、劳动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中的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3、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的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由上述规定可知,退休须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4、劳动者开始享受退休待遇或基本养老待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劳动者即使到了退休年龄,也无法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到此,退休年龄与退休之间的关系已是一目了然,即达到退休年龄仅是退休的前提之一。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当然退出劳动岗位,由此也不当然地导致劳动关系终止,除非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退休待遇或基本养老待遇。
在劳动者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情况,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其个人缴费帐户上的金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但不能享受一般退休待遇。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属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退出工作岗位,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退休。
二、本案劳动合同是否终止、裁判是否妥当
根据相关法律对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我们知道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几种:约定终止、法定终止、期满终止。其中法定终止又包括几种类型:
1、劳动者退休;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以上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基本是属于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导致的终止。劳动者退休致使劳动合同终止,也为法定终止之一种,对此劳动合同法与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中有详细的规定:如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2004年的《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退休、退职的,劳动合同终止。
通过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的梳理(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笔者发现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即当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而仅仅规定了劳动者依法退休或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方才终止。同时,现行法律除了规定劳动者须具备最低年龄之外,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并没有剥夺其劳动者主体的资格,如1997年9月15日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换言之,离退休人员仍可以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