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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劳动合同特别约定条款
一、专项培训与服务期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17、26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F22(专项培训费用包括: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L16
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L17
F38」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L2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F23-3
(话外音:劳动者要记住虽然约定了服务期,但不会影响涨工资。)
二、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
F23-1
对负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F23-2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F24-1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F24-1——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这些人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2F24-2
(话外音:竞业限制人员在解除合同两年后才可以从事与原单位有关的业务。)
三、违约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23、25、9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F22-2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F23-2
违约金。F25
业限制,给用人单位照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F90
f39-2-6)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L26
(话外音:要注意劳动者违约或过错是要承担违约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