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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矫正驰名商标使用
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草案简化了商标注册、异议审查时限,进一步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广告等。
现行《商标法》1983年正式施行,1993年和2001年先后两次修改。2003年上半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正式启动。2012年12月,修正案草案第一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与之相比,本次提交审议的第二稿进一步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以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恶意抢注,以及驰名商标“广告化”问题。
新草案规定,“较长时间持续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所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相应保护。”生产、经营者也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这意味着,驰名商标不再是一种企业主动申请、批量认定的荣誉称号,得以重新回归对抗恶意注册、不正当竞争的制度原意。不仅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也可降低权力寻租风险。
草案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争议处理和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分别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和有关法院作出认定。
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商标注册审查时间较长、部分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的问题,草案还明确了审查期限。商标局初审时限为九个月,公告异议期三个月,对异议申请的调查核实期限为九个月。
商评委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六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九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还可以适当延长。
国家工商总局法政司相关领导在审议时向常委会委员们介绍,前些年由于人员少、工作量大、审批时间过长,注册一个商标基本上都需要两到三年时间。但就草案中所确定的时限,王士岭、董中原、李景田等委员认为依然太长,建议予以缩短。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万鄂湘认为,商标注册程序应进一步简化,将商标局和商评委的两道审查合二为一。他在北京市高级法院调研时了解到,该院2012年3000多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其中2000多件的被告都是商评委。
这意味着,有三分之二的行政审批力量被用来审查本应发生在公民或者企业之间的民事诉讼案件,而非真正处理老百姓告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
万鄂湘认为,以商标审查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模式已经完全不适应社会,应让企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