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反思_我对劳动合同法的反思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9 08:17:2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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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反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注意法律体系中属社会法。

作为一个学生,在上劳动法这门课程之前,对于《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的了解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而不论是网上还是社会舆论,对于其评价也是褒贬不一。会有人说,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排除其中的政治因素。就我自身从学了劳动法的课程后,对于这部法律的理解来看。这部法律从某种理想化的思维出发的确具有其进步之处。

第一,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这一措施,促使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第二.立法保护的内容向劳动者倾斜。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今劳动力市场资本强势,劳动力弱势的局面。

然而,对于一部法律的评价,更重要的是其相对不足的地方,而不是一味的称颂。只有不断总结错误才能更好的进步。所以,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反思,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劳动合同法》作用有限。就目前我国社会的发展情况看来,在我国众多劳动者中,占了最大比例的是农民工和低层劳动者,而非高级管理人才。这一类人的法律意识十分薄弱,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签订很多更是一无所知。所以,我国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其本意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者利益。但是,制定者忽视了这一系列的政策的执行性有多高。我认为,对于劳动者的侧重更多的应该放在改善劳动合同法的签订条件,以及严厉执行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而非空洞的在《劳动合同法》中罗列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或许其目的和出发点是好的,在一定范围内也起到了保护劳动者的作用,但是作用点不够准确,自然影响其效果。某些时候更会增加发生劳动纠纷的可能。

二.没有明确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条款,法律重点不突出。劳动者基本权利保护制度就是最低工资制,至于是否签订合同,只是形式上的要求。企业与员工的合作契约,必须符合整个社会的大契约,如果不坚持最低工资制,保证宪法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而只是在合同形式方面做文章,那么,《劳动合同法》毫无意义。

三.《劳动合同法》忽视对国情的准确判断。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解决劳动就业问题才是重中之重。解决劳动者的就业才是对他们最好也是最基本的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似乎只注意到了已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不知其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会减少更多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加剧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反而使得劳动者处于更加不利地位。似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者忘了: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是参与劳动的权利。试想:一大群根本没有就业的劳动者从何谈起维护自身权益,又何须一部《劳动合同法》来保护其就业后的合法权益。不过是空谈而已。

四.政府责任承担少。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应当扮演调控者和服务者的角色,将政府收入用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增加对就业者的劳动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

素质。《劳动合同法》不但没有强调政府的义务,特别是在教育和培训方面的义务,反而将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政府义务转嫁给用工单位,同时把政府单纯的作为劳动合同的管理者和仲裁人,这样一来,不但增加了用工单位的压力,不利于用工单位的发展。同时,用工单位对于政府应付的责任自然不能很好的履行,导致了对就业人员培训教育的经常性空缺。自然导致了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面的不满。所以,《劳动合同法》应该明确规定政府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将政府视为是独立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管理者或者仲裁人,通过强化政府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譬如上岗前培训、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等,实现劳动权利义务的平衡。

五.《劳动合同法》限制对象错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是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矛盾。在对于这一矛盾的处理中,《劳动合同法》的确实偏向了劳动者。那么,《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的限制是否合理呢?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能够看出,这部法律在试着做好“蛋糕”的分配,尽量削减企业的蛋糕来分给劳动者一些,从而促进公平。但是,这块用来给企业和劳动者分配的“蛋糕”不过是已经被他人分过而剩下的一点而已。敢问,这样的一点,削减了企业,满足了劳动者,那么企业又如何生存。是不是应该说,增加可供企业与劳动者用来分配的“蛋糕”才是一切问题的关键呢?这部法律似乎以普通企业为假想敌,过分的要求企业拿出自己的利益来分配给劳动者。那么,真正的大部分利益去了哪里呢?它们在个人资产高达1600亿的房地产开发商那里,在煤矿主以及与煤矿主纠缠在一起的官员那里,在每年公车开支达4000多亿、吃喝旅游更是无底洞的官僚阶层那里,在电信、电力、医院、民办大学等垄断经营者那里„„,而不在普通的经营者那里。《劳动合同法》限制对象的错误,从根本上导致了企业用人需求被迫减少,劳动者无法就业;法律强势要求增加工资福利,企业已无利润空间,用人单位无法盈利的双亏局面。

最后,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建议应该是,找准解决社会公平的根本方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生存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应该用“锄强扶弱”的简单方式来解决眼前的不公平现象。同时更不应该将执政者置身事外,将一切不公平的根本抛开在法律之外,使真正的大部分利益掌控者游离于法律之外。这样一来,一切的法律法规不过是空话而已。不过,对于这些现象,却也不是一部《劳动合同法》就能够解决的。

姓名:贾西

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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