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专业考试答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5 19:38: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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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项:

1.C 2.D 3.D 4.B 5.A 6.C 7.B 8.D 9.A 10.D 11.A 12.A 13.D 14.A 15.B 16.C 17.B 18.C 19.B 20.B 21.D 22.无 23.C 24.C 25.D 不定项:

1.BD 2.AC 3.B 4.ABCD 5.BCD 6.ABC 7.AC 8.AB 9.AC 10.AB 11.ABC 12.ACD 13.BD 14.BCD 15.ABCD 16.AC 17.ABC 18.AB 19.AB 20.AC

案例分析题:

题一:

问一:张,李,朱,汪的行为定性?

答:

1、张的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张某明知李某是吸毒人员,1年内10次使用本人身份证在宾馆开房,向张某提供吸毒场所,且每次吸毒在3人以上,无论张某是否从中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向他人提供毒品,朱某、汪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吸毒。问二:公安机关办理此案时存在哪些问题?请说明正确做法。

答:民警将3人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欠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1、派出所所长批准对汪某、李某、朱某行政拘留不妥,对违法嫌疑人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行政拘留后3日,对汪某、朱某和李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应当在拘留执行前进行。

3、值班所长指定两名实习民警不妥,《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应当由2名2级警员以上的正式民警进行。问三:对缴获的冰毒应当作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对缴获的冰毒应当依法上缴,《禁毒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题二:

问题一: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

1、民警先行拘留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拘留的时候,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者按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按指印的,应当加以注明。

2、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于当晚22时签发居留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3、于24日10时,将李某和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同送看守所羁押。《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4、为查清案情,民警将李某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再次进行讯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提解。

5、派出所认为李某属于多次作案,延长拘留至30日。李某供述作案2起,《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问二:答:

1、可以办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做出对李某取保候审的决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侦查期间的取保候审的批准应当由公安机关做出决定。

3、《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李某可以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4、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一年以内,《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问三:

答:《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四:

答:请求合法。《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问五:

答:应当以妨害司法罪追究赵某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题三: 问一:答:钟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既遂和吸食毒品。钟某窃得一辆价值300元的自行车,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立案标准,可免予承担刑事责任。问二:答:

1、刘某、赵某扣押了涉案的自行车。应当出示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扣押的物证、书证,要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写明物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

2、刘某、李某持警官证前往住所检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搜查证》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搜查过程中应当由见证人在场。

3、在钟某家中发现摇头丸,未发现自行车,搜查结束。对于发现的摇头丸要进行收缴,制作扣押清单和检查笔录。

4、王某多次索要自己的自行车,赵某称自行车是证据,案件结束后才能发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

5、一同打工的陈某作为钟某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担保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问三:答: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多次扒窃作案的;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3.入户盗窃多次的;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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