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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春季 期末作业考核
《劳动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劳动争议
2、劳动者
3、罢工权
4、劳动安全卫生
二、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条件
2、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3、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4、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5、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措施
三、论述题(每小题25,共50分)
1、这几年,各级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理高度重视,如农民工工会的成立、欠薪其他预警制度的出台、“一票否决”驱逐市场。但是这个问题总是屡禁不止。面对久拖不决的欠薪问题,民工们往往期望“外力”帮助自己,有的农民工甚至爬上高楼、塔吊以自杀来引起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在他们看来,只有把事情高大引起各界重视,才能达到解决欠薪问题的目的。一时间,“媒体讨薪”、“讨薪英雄”、“社会舆论”等成了讨薪主角。熊徳明这位42虽的农村妇女,在偶然的机缘下成为新闻人物后,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为农民工维权的重任。请根据目前针对农民工维权问题出现的种种现象,分析其中所体现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的论述。
答: 农民工的根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在于全社会维权体系的缺失,在农民工中缺少一个普及维权的机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仅靠社会、媒体、公众等外力因素是不行的,必须尽快建立健全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维权体系”。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信心,让更多的民工成为自己的“讨薪主体”,从而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发生。目前存在的种种依靠某个人而不是法律来解决问题的现象,从根本上来说不利于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
2、《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出现了一些企业用支付较优厚的经济补偿等方式促使员工主动辞职,或者用强制手段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企业声称如此做的目的是为企业更好地发展,但是社会舆论大多认为这是为规避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对这些企业的做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各有毁誉,有观点认为这些企业的做法是恶意规避法律,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可商榷之处,也有观点认为难以简单地评判对错。请以掌握的法律和法学知识对该问题进行论述。
答: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一般处于弱势,因此《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以倾斜保护劳动者利益达到实质公平,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以及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规定
充分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利益这一立法宗旨。但是,正如有些人预测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很多企业采取了规避措施,使该规定成为具文。无可否认的是,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限制用人单位权利的宗旨并无错误,但是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应结合中国国情,不能盲目借鉴,并且在立法程序上,应贯彻立法的民主原则,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否则,貌似先进的法律规定可能不仅不能呢个发挥积极的干预作用,反而带来较大的消极作用。当然,这些企业规避法律的做法并不是无可指摘,相反体现了企业对法律一定程度上的误读,也体现了企业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的缺乏。同时,这些事件反映了企业与员工之间关系紧张对立的社会现状,以及“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需要经济、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协作配合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