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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载录
1.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经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地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期限。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