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 代课教师的问题由来及文相关件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办教师代课教师”。
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是我国人口在高涨时期经教育部批准在全国各地县、乡(镇)、村聘用的,大都是在1981年7月底前任教的、亦经地、县政府、教育局批准注册并发给任用“代课证”认可的,民办和代课教师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2号,1992年8月6日指出:“民办和代课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几十年来,广大民办和代课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守职,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社会主义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民办和代课教师。
民办和代课教师是遵照国务院关于2006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要求。国家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规定非常明确,“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1981年7月底以后,各地县、乡(镇)、村又相继聘用了一些代课教师。按照陕西省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规定,这些代课教师的确切身份应界定为代教人员。要严格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做工作’的原则,落实责任,认真解决好这批人员有关问题”。
“分期分批的清理、清退方案,妥善做好疏导和分流工作。对清退的人员要保证拖欠的工资足额发放,积极协助政府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按照他们教时间的长短和县、乡(镇)、村分组负担的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对清退人员重新就业指导,积极开展转岗培训,多渠道安置,重新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要鼓励代课教人员中教学时间较长,有一定教学经验并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面向社会的资格认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平竞争重新聘任到教学岗位上工作”。
国家教委[1983]04号,三厅三部[1991]20号,两委两部[1992]41号,国务院[1997]32号。2007年7月31日《人民日报》刊登了重庆、青岛“终结民办和代课教师历史”解决方案的实施。延安市2006年也对民办和代课教师作出了处理。(延政办发[2006]79号),衡山县(衡政教发[2005]14号等地陆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