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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代课(民办)教师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宣传材料
一、人员范围
在我县曾任过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除现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企业职工或已按国家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外,可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符合规定的人员,因经济条件限制或其他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自愿放弃。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身份由教育部门负责认定。
已被辞退的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简称“超龄人员”。
已被辞退的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于2013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简称“未达退休年龄人员”。
二、参保办法
(一)“超龄人员”参保办法
1、缴费办法
“超龄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超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进行补缴费用(按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2013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待遇计发办法 “超龄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云政发〔2006〕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超龄人员”补缴费用后,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确定。
办理参保时年满7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项参数统一为56个月。
“超龄人员”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至。
3、参保经办管辖及视同缴费年限审核标准
“超龄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工作。
“超龄人员”的连续工龄及年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审核认定以个人档案和有关原始资料为依据,审核认定标准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二)“未达退休年龄人员”补缴费办法
“未达退休年龄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参保经办机构为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补缴费起始时间或时段 1995年9月30日以前曾任过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的“未达退休年龄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应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5年10月1日以后曾任
过代课教师“未达退休年龄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应从任代课教师的当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未达退休年龄人员”原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有中断缴费记录的,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补缴办法
“未达退休年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进行补缴费用(按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未达退休年龄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相应年度计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其相应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确定。
“未达退休年龄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办理时限
申请参保人员必须于2013年11月3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四、办理所需材料
1、教育部门认定书;
2、新农保或城居保未参保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证明原件;
4、户口簿复印件(查原件);
5、本人参保申请书;
6、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
7、近期免冠近照;
8、缴费凭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